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晓林)
10月11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徐志伟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徐志伟原系鄱阳县玄武岩石料场个体业主,因石料场债务纠纷被债权人程国华诉至法院。2009年8月,鄱阳法院判决由被告人徐志伟偿还程国华31.5万元。2010年1月上旬,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维持原判。2010年1月中旬,鄱阳县法院向被执行人徐志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徐志伟履行了债务一万元,余款其书面承诺在2010年3月底还清。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徐志伟将其经营的石料场以3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妹夫刘思斌与王勇,同时出现个人债务清单委托刘思斌等人代其偿还债务300余万元。在其所列300余万元债务清单之中,唯独未将法院已判决其已承诺的所欠程国华债务列上。导致其后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无法履行,债权人程国华及其家属多次到市、县上访缠访,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志伟明知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执行通知也已送达,在转让个人固定资产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隐瞒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和生效判决的公效力,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申请执行人上访,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