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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审判独立与法律制约的关系
作者:易青洪   发布时间:2011-09-30 13:25:00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所谓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这就要求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一方面要强调审判独立,另一方面也要强调对审判的法律监督制约。如何处理好监督在审判权独立行使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难题。笔者认为,处理好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以“司法公正”为标准来处理两者关系。所谓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作为其价值取向。正如有的学者激情宣扬的那样:“司法公正是时代赋予的法治灵魂,它作为一种价值取向被遵循,作为一种高尚精神被倡导,作为一种美好理想被追求”。所以,在法治社会进程中法院和法官的神圣职责就是要追求司法的公正,因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可能污染整个“河流”,败坏法院的形象,损害司法的权威。现代法治社会强调审判独立,其目的就是在于保障司法的公正。因为公正性是一种比审判独立更高层次的价值,也是司法的终极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允许法律有漏洞和办案“无法可依”,但决不允许借审判独立而司法不公、司法不正和司法腐败。因此,也就决定了审判独立原则的非绝对性。因为维护司法公正目标需要其他多种手段,而这些手段制约着审判独立的独立性,绝对的审判独立和绝对的法律监督制约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难以存在的,合理的法律制约同相对的独立都是保障审判权行使的公正性所不可或缺的要素。所以,在处理它们两者之间关系时,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将其两者界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在独立与制约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适度的独立和监督共同服务于司法公正这一崇高的价值理念。

    二、看到两者的“对立统一”的关系。法院及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审判独立与审判法律监督是相互依存、不能偏废,同时又相互作用的矛盾的两个方面。既然是一对矛盾,那么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冲突是必然和正常的现象。一方面,两者的冲突必然会不断发生;另一方面,两者的冲突又会不断地达成一致走向统一,正是在这种冲突、统一,再冲突、再统一的交互变动进展中,法律才得以严格而有序的贯彻和执行。应当说,冲突是现象,相互统一是本质。因为两者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正确实施国家法律,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目前,观念和实践中存在一种误区,那就是认为检察监督不利于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只看到了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形式上的对立,而忽视了两者本质的统一。检察机关监督而并不代行审判权,法院也不因有外部监督而让渡审判权。只要两者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正确处理好关系,谈不上检察监督破坏审判独立。总之,目的的共同性即“司法公正”决定了审判独立与审判检察监督之间是一种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相辅相成关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有效科学的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得到全面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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