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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留遗案 法院执行保民生
发布时间:2011-09-20 15:35: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林世苍)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了重庆市江津区飞达轮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969年4月,申请执行人罗某生等人到重庆市江津市轮船二公司(本案第三人)从事水手工作。罗某生等人在工作期间参加了养老、失业保险。1998年底,轮船二公司因连年亏损而实行改制。在改制期间罗某生等人于1998年6月起应聘到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飞达轮船工作至2009年8月。2009年7月,被执行人向罗某生等人收取了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用于办理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后因被执行人未给罗某生等人办理失业保险而发生纠纷。法院审理后判决:飞达轮船公司返还失业保险金及多收的养老保险金。判决生效后,飞达轮船未履行,罗某生等人申请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轮船二公司与飞达轮船公司系一个班子两块牌子。轮船二公司因经营亏损而在1998年孕育改制。1998年6月飞达轮船公司成立后,与改制中的轮船二公司达成协议,飞达公司全盘接收二公司的职工并以轮船二公司名义协助办理退休人员相关手续,同时收取了罗某生等人养老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飞达轮船公司在办理退休人员相关手续时,一方面多收取了罗某生等人的养老保险金,另外一个方面收取了失业保险金后未给罗某生等人办理失业保险。又查明被执行人飞达轮船公司因经营不善也于2011年3月28日协议解散,成立了清算组。

    面对经历周期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系列案,执行法官认真研究案情,精心部署,热情找到申请执行人罗某生等人及飞达轮船公司清算组成员多次座谈协调。执行法官用严谨的法理、生动的实践、灵活的方法、负责的态度、体贴的服务,最终促使劳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罗某生等人领到了被多收的养老保险金及自己原先缴纳的失业保险金后,用力地握着执行法官的手,哽咽地说到:“感谢法院,感谢法官,要不然真不知道自己晚年怎么度过,谢谢!谢谢!!”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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