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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法院改革完善执行体制纪实
作者:张宏 发布时间:2011-08-29 17:15:24
大理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了《大理市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按照执行案件职责分工、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优化执行职权配置,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等要求,逐一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各项规定。
一是强化对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结案四个阶段的流程管理,实行动态监控,明确执行中止、终结、异议审查等执行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合议庭负责制与执行局长、院长分级审批制相结合。执行裁决、重大执行措施的实施和执行异议审查等事项由合议庭负责,合议庭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举行听证。对超审限和临超审限的案件及时通报督办。 二是实行实施权与审查权的分权运行,加强监督制约,执行局内设综合组、执行裁决组和执行实施组,分别负责司法统计、执行信息录入和报送、执行信访接待、被执行人身份查询、财产查控、异议审查、案件裁决、执行实施等事项。 三是严格规范查封、冻结、扣押、评估拍卖等财产处置行为,所有涉及财产评估、拍卖的,均统一移送本院立案庭办理,防止财产处置中可能产生的不规范和乱执行行为。 四是加强立、审、执之间的协调配合,案件审判阶段即要考虑执行、在加强调解提高自动履行率的同时,裁判文书主文要求考虑便于执行,从案件起诉立案、诉讼调解、自动履行、执行和解等环节预防和减少执行积案,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五是改变重审轻执的思想,从人员上、物质上、组织上给予执行工作以实际保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充实执行的力量,加大执行队伍建设力度。除了通过增加执行机构人员外,重视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行人员的水平。其次,把执行工作真正放到日程上来,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院长、执行局长盯着抓,其他分管院长真正抓,使法院全体领导班子重视执行工作,以带动全院干警重视执行工作。最后,法院给执行机构配备充足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总的来看,大理法院执行机构已是一支装备精良、业务素质高,既行使执行机构职能,又有司法警察职权,足以对被执行人产生震慑的队伍,是体现法律威严的队伍,也是缓解和解决执行难必不可缺少的力量。 通过改革完善执行体制,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获得全国执行清理积案先进个人、全省清理执行积案先进集体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通过发挥优良的执行体制,案件执结率在80%左右,圆满取得积极效果,使执行工作真正走向良性轨道,即维护了法律尊严,也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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