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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刘建章 赵辉   发布时间:2011-08-22 15:37:56


    近年来,随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涉及女职工劳动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2009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厅共受理涉及女职工劳动纠纷案件43件。通过调研,可以发现,因企业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维护女职工权益,尤其是维护非公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在一些企业中得不到落实、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空白、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方面。涉及女职工劳动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女职工劳动案件所涉及行业集中在生产、服务性行业。大多也在企业从事体力劳动的普通工作,也有部分具有一技之长在新兴产业从事工作的人员。

    二、女职工因自身素质而导致自我保护能力不一。相对而言高素质高学历的女职工,因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较强,故其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诉讼过程中,均能依法维权,因此胜诉率较高,也易于调解。而学历低的女性则法律意识淡薄,常常出现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超过申诉时效等状况,导致败诉。

  三、基于女性特殊生理特点而产生一定纠纷。因为国家法律规定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给予特殊劳动保护,而这种劳动保护常常与用人单位利益相冲突,故一些用人单位拒不为女职工报销生育费用,在孕期、哺乳期降低女职工收入,调整女职工工作职位,造成产生该类纠纷。

  四、女职工劳动纠纷涉及争议内容广泛。女职工劳动纠纷内容广泛,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单位的开除等决定无效;工资及加班费纠纷;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享受生育待遇、工伤待遇;转移或赔偿丢失档案问题。

    五、女性职工情绪激动,易产生不稳定因素。基于女性的情感特点,以及在诸如解除劳动关系导致经济收入受到影响,受到与男性不平等待遇后的情绪波动等情况,诉讼中女职工更容易冲动,故而在审理中应予以慎重处理。

    妥善处理女职工劳动纠纷案件,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劳动争议不断增多,既有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劳动者择业警惕性不高,维权意识近乎不存在的原因。因此,必须通过办培训班、电视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二、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尤其是妇联在妥善处理女职工劳动纠纷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使企业因违法成本过高不敢违法,营造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氛围。同时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用工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应督促其建立并积极发挥调解作用,力求把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和初始状态。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中要发挥主动性,会同政府、地方工会、企业、工会,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不能“一裁了事”,使大量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

    三、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谨慎受理,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解决纠纷。当前,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引发当事人上访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国营、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引发的职工安置补偿、社会保险等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参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等人员,因团体单位体制改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执行国家房改政策及缴纳住房公积金引发的纠纷等,此类纠纷涉及面广,且涉及政府政策的实施,人民法院接到这类案件时,应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以便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做好维稳工作,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解决纠纷或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

    四、人民法院应依法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呈现出数量大、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且劳动关系双方以利益冲突为主,矛盾较为尖锐,涉及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因此,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知识较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相对固定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人员一方面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吃透精神,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审判能力,对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要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积极会同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再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及法律文书充分扎实的说理来说服双方,既公正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使劳动者过分要求得以遏制,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邀请熟悉劳动政策法规、富有处理劳动争议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作为专职劳动争议案件专职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发挥其桥梁作用,拉近法院与群众的距离,减少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增加调解可能性。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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