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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醉车”相撞引纠纷 法院促“三方”和解
发布时间:2013-01-05 15:55:54


     本网讯(何芳华)   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执行局和解执结了一起两“醉驾”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使“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2011年8月23日凌晨,被告张大全醉酒驾驶一辆轿车于凌晨3时00分行至南新东路顺丰酒楼门前处实施左转弯欲进入酒店停车场时,遇上韦树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拼装二轮摩托车从对向驶来,两车在北侧的非机动车道内碰撞,碰撞后韦树所驾的车辆失控又碰撞路边灯箱,造成韦树重伤的、两车不同程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韦树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6时01分死亡。该事故经交通警察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该案于2012年5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张大全赔偿韦树家属各项损失109836.95元,张大全所属单位因未对车辆严格管理,故对其单位司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履行期限为2012年6月3日至2012年6月13日。因两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韦树家属于2012年11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到张大全,然而张大全表示他没有履行能力,他与妻子孩子住在其母亲的房子里,妻子没有工作,孩子才1岁多,且出事后张大全就没再去上班,单位只给其每月400多元的基本生活费,单位暂无具体工作安排,只叫其先这样在家待着。经法院调查核实,张大全的情况确实如此。法官只能从另一负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着手,从情理法入手说服当事人,并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的生活状况,最终促成“三方”当事人的互相谅解,达成了可行的和解方案,由张大全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付韦树家属111548元,韦树家属放弃部分逾期利息963.95元,张大全所欠单位欠款,由双方私下协商解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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