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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劝和”方法初探
作者:姜光鑫   发布时间:2011-08-19 14:33:51


    离婚不仅仅是一种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攸关大事。一旦涉及到离婚,夫妻双方不但要面临“分家析产”等一系列的现实问题,而且还要承受来自多方面的心理压力和情感煎熬;父母或许可以从“死亡”的婚姻中得以解脱,但无辜的孩子却在残缺的家庭中失去关爱……“同林鸟”化作“分飞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因而,在审判实践中积极研究并掌握新形势下的规律,探索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等途径和方法,帮助夫妻建立和谐的婚姻关系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经过审判实践中的观察与分析,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种调解“劝和”的方法:

    一、冷却处理法

    一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离婚的原因纯粹是负气行为,其内心并不希望婚姻关系破裂;而有时双方都处于不理智状态,情绪冲动,认知狭窄。因此,要设法使当事人冲动的情绪冷却,恢复理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保持一颗冷静的心态,使当事人正在冲动的情绪降温,从而能冷静地慎重地考虑离婚问题。正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床头吵架床尾和”,通过理清头绪,冷静思考后,多数当事人会发现自己的不足和对方的优点,为夫妻和好提供良好的前提。等双方均已消除怨气恢复理智之后,可能就不再想离婚,这时进行调解,可能会事半功倍。当然,“冷却处理”的时限要严格控制在合理时间内,不能超过法定期限而影响案件正常处理。

    二、情绪宣泄法

    “宣泄”是心理治疗中的重要方法。一些离婚案件,双方矛盾由来已久,积怨颇深,此时针对双方的矛盾采取缓和的办法。在进行调解时,让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到宣泄和释放,然后再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在矛盾中换位思考。法官要耐心地倾听当事人倾诉自己所受到的委屈以及内心的痛苦和不满,然后给予同情和安慰。在其消极情绪得到宣泄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做心理疏导工作。“相互谅解天地宽,握手言和全家欢”,对方如能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纠纷的具体问题就容易得到有效解决。但是,采用宣泄法时,要注意调控当事人情绪宣泄的适度性,避免引起对方当事人对恶性刺激的消极反馈,以致使双方原有的矛盾和纠纷激化升级。

    三、批评教育法

    针对离婚当事人相互指责对方过错的案件,法官通过双方的陈述找出矛盾所在,并对双方的缺点给予恰如其分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最终求得对方谅解的方法。常言道,“人生自古谁无错,夜半心静思己过;夫妻各有长短处,不计前嫌家庭睦”。法官批评教育,一方面促使过错方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危害性,从而改正错误,同时让无过错方的委屈与痛苦得以倾诉,保持无过错方的心里平衡,从而促使夫妻和好。实践中,法官可以鼓励主张和好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敢于承认错误,并在诉讼过程中努力表现,改正缺点;还可以对有过错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认清自我、检讨自己,使其认识到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产生一些小摩擦,劝其要有一颗包容的心,从而顺利开展劝解工作。

    四、唤起回忆法

    离婚案件中,很多夫妻都因缺少沟通,使矛盾积累形成,导致感情产生裂缝。但夫妻双方从相识恋爱到自愿结婚,在共同生活中,总有许多值得双方铭记的美好印象,“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逢”,美好的回忆总能勾起对未来生活的憧憬,唤起重新共同生活的愿望与决心。法官在了解双方恋爱基础、婚后感情后,要适时疏导双方的情绪,营造和谐温馨的氛围,引导、帮助当事人回顾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难,走过的历程和往日幸福生活,还要善于启发双方当事人多想想对方的好处,帮助分析对方在生活中的闪光点以及双方在性格上、为人上、事业上的优点,剖析各自存在的过错以及离婚后可能发生的情况,通过利用双方经历的回忆来缓和夫妻矛盾,促使夫妻相互谅解,向和好方向转化。

    五、亲情连接法

    在离婚案件中动用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及其亲属的力量,对双方进行劝说,用亲情感召,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儿女之情,使他们处在亲人编织的情网中。通过利用子女或父母等作为情感纽带,连接夫妻双方的感情。正所谓,“儿媳不睦长辈愁,一生无求求家和;夫妻分手孩子苦,心灵创伤无法补”,夫妻与子女、夫妻与父母,是一种双向的亲情关系,对夫妻感情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尤其是子女在夫妻婚姻家庭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父母心中占据重要的位置,有时离婚当事人双方会完全看在孩子的面子上而打消离婚的念头。法官如能妥善利用这一因素,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促使双方留恋和维系夫妻感情,则能最终达成和好协议。

    六、巧借外力法

    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大事,往往会涉及到双方的父母、子女几个家庭。同时,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社会生活范围,也必定有一些比较亲近、知心的亲戚、朋友或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当事人与这些人之间存在广泛的了解和交往,这些人对其影响有时甚至超过其家庭成员。在离婚案件中,利用双方当事人的父母、亲友、单位或组织以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之力量,引导他们劝说各自的亲友理智地参与案件调解,往往能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此外,还要充分利用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力量,正确引导这支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通过委托这些人做当事人的工作,使当事人消除相互之间的隔阂,排除婚姻障碍,从而为夫妻感情的和好奠定坚实基础。

    总之,离婚“劝和”是一种工作方法和技巧,必须突出弥合感情,消除隔阂这一特点。“有道破镜能重圆,巧调妙解不惧难”,法官作为裁判者和斡旋者,需要注意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家庭问题和夫妻关系,并根据不同离婚案件的特点,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上述方法时,既可以齐头并进,同时使用,也可以交叉使用,从而提高离婚案件的和好率,真正达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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