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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夫妻生矛盾 丈夫诉离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1-18 10:24:59


     本网讯(通讯员 刘恒志 雷娜)   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不准予原告张明生与被告刘华宁离婚。

    原告张明生与被告刘华宁于1987年5月23日登记结婚,于1988年11月7日生育一子。2012年1月9日原告调到贺州市工作,被告仍在桂林。此后,双方虽因工作分居两地,但仍保持联系。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生活问题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性格、脾气及接人待物的方式方法,双方小吵小闹不断,时有冲突,双方无法交流和沟通,矛盾及隔阂愈来愈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应诉后称,原告陈述双方感情破裂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感情一直很好,近期还一起出游度假,两人的婚姻是别人羡慕的对象。原告所有工作上的问题与烦恼都是和被告诉说,家里任何一项投资都是互相商量、共同参与。人都有小毛病,被告追求完美,会引起争执,但绝不到无法调和和难以容忍的地步,被告已经意识到自己以前的不足,正在改正。原、被告现在已有了孙子,即将步入晚年,家庭与丈夫是被告的全部,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长达25年之久,婚后双方建立了稳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双方未能及时沟通交流,相互理解导致双方夫妻关系不睦,但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虽原告现由于工作关系,与被告分居两地生活,但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照顾,互让互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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