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勤 方擎宇)
夫妻双方结婚七年,生育的孩子6岁大的时候,双方却为了家庭琐事生气打架,造成女方离家出走三年未归的局面。在女方离家整整两年的情况下,男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判决未准。期间女方仍未回来,一年多后,男方再次起诉离婚,2013年1月17日,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范钧与被告杨红离婚;未成年儿子范XX随原告范钧生活,被告杨红每月支付未成年儿子范XX抚养费3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
原、被告2002年4月16日在南召县民政局云阳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3月24日生育儿子范XX。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打架,2009年3月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2011年3月22日诉至南召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下落不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分居期间未成年儿子范XX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长,生育有子女,但双方因生气已分居三年多,互不尽夫妻、家庭义务,原告2011年3月2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下落不明,现原告主张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未成年儿子范XX一直随原告生活,可继续随原告生活,依据本地实际生活水平,被告杨红每月支付未成年子女范XX抚养费300元,至18周岁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