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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夫妻闹分手 女方索青春费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3-01-16 10:12:52


     本网讯(卢学知)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一对结婚不到半年的夫妻因没有共同语言而起诉到法院,2013年1月15日,广西环江县人民法院当庭调结了该案,准许双方离婚,对于女方在庭上索要10000元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8月, 刘向东与覃成征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因婚前没有深入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很不相合,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大吵大闹,去年12月,男方将一纸诉状将女方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女方在法庭上辩称,婚前原告称家庭富裕,结果婚后才发现根本不是原告所说的那样,原告采用欺骗手段,让她和他结婚,浪费了她的大好青春,现在又是原告先提离婚,存在有明显过错,要求原告赔偿青春费、分手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女方的要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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