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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之死谁担责
作者:钟华龙   发布时间:2011-08-17 08:44:18


    【案情】 某日中午,王某赴喜宴后开车回家,因为酒喝得比较多(经酒精测试,属于醉酒驾车),王某开得并不快,只是以时速15千米/小时的速度正常行驶在道路上。与此同时,摩的司机李某以时速25千米/小时的速度骑着摩托车(未戴头盔)同向行驶在道路上。当行至一行人较多路段时,双方不小心发生碰撞,李某被撞翻在地,不巧头磕在了路边的尖石上,顿时血流如柱,李某在被送往医院不久后便因血流过多救治无效而身亡。

    【分歧】 案件处理中,关于王某、李某的责任划分存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同样是违章,王某和李某应当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严重的违章行为当然应当比轻微的违章行为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样是违章,醉驾比不戴安全帽严重,所以王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乃至全部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综观本案中李某致死的主要原因,系李某未戴安全头盔,因此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仅承担次要责任。

    【评析】 一般来说,不同的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一样,危险系数也不一样。一般来说,严重的违章行为意味着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系数更高,后果更严重,因此,不同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是不一样的,通常较为严重的违章行为要承担更多的事故责任。但是,这仅是一般情况,在具体的交通事故中,更为严重的违章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形成未必就是起主要作用,轻微的违章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形成未必就是起次要作用,或不起作用。因此,简单地按照违章情节的轻重来判定事故责任也有失武断。对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各方均有违章行为的情形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照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而言:首先,应分析事故成因,认定有无责任;其次,应分析违章作用的大小,认定事故责任大小;最后,综合进行判断,最终认定责任。

    本案中,王某系醉酒驾车,李某未戴头盔,肇事双方均未注意安全行驶,故均应承担事故责任。至于责任的主次,虽然醉酒驾车属于非常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乃至构成犯罪,而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帽则属于很普遍也很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很显然,造成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李某没有戴安全帽。因为,当事人双方当时的车速都很慢,一般来说要不是李某未戴头盔在双方当时的那种低速行驶状态下发生碰撞是如何也不会摔死人的,因此,李某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对王某来说,醉酒致其未能尽到安全行驶之义务并非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因此,王某只须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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