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儿子遭遇车祸死亡,离婚的父母为分割儿子的赔偿金闹上法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原告享有2万元丧葬费的所有权,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付清;在被告处的因任某某死亡赔偿的13万元赔偿金,原告享有7.8万元,被告享有5.2万元,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付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在伊敏河镇人民政府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任某某归原告抚养。2011年4月5日任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赔偿义务人包某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包某某赔偿原告33.5万元。现该笔款已经支付16万元,其中有1万元丧葬费已提前支付给该案原告,剩余15万元在2011年5月19日支付完毕,已支付的15万元中包括2万元丧葬费。现15万元在被告处保管。任某某至其死亡时未婚,其赔偿权利人为该案的原、被告两人。法院根据原、被告的申请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该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协议约定任某某由原告抚养,从被告的当庭举证情况来看,任某某只是偶尔短期在被告处生活,除此之外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因此,在该笔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上原告作为任某某生前的主要共同生活人可适当多分。故酌定原告占有60%的份额,被告占有40%的份额为宜。综上所述,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