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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租地用作墓地逝后家属诉请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2-11-09 14:34:59


     本网讯(包明雅 严杨)   周老先生生前租赁他人承包地用作自己死后的坟地,直至快去世时才告知家人此租赁一事。后周老先生家人诉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租赁墓地协议无效,并请求被告返还租赁费22000元。

    四原告系周老先生的妻子和三个儿子,周老先生生前租赁被告王某承包地30至40平方米,准备做墓地使用,并于2009年1月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签订之时,周老先生给付被告土地租赁费22000元。2011年3月,被告将出租的土地流转给所在的村集体用于建设葡萄酒庄园。2012年6月,周老先生去世,四原告将其火化安葬别处后找被告协商解除租赁墓地合同之事,但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纠纷。四原告后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周老先生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墓地合同无效,并请求被告返还租赁费22 000元。被告辩称,协议不能履行不是他本人的过错,土地被征收属于村集体的行为,他现在可以另行提供一块土地作为墓地或退还租赁费5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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