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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舅打架无辜外甥受伤 提起自诉舅舅免刑罚
发布时间:2011-08-08 17:02: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泰文 刘思婷)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外甥对舅舅提起刑事自诉的二审案件作出了裁定,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钟运生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云生系自诉人周某的舅舅。2009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钟运生与自诉人周某的父亲发生了打架纠纷,被告人钟运生被周某父亲打伤。受伤后,钟运生跑到自诉人家里拿出一把菜刀将没有参与打架也不知道钟运生与其父亲打了架的周某脸部划伤。自诉人周某受伤后被他人送到宜春市袁州区三阳卫生院治疗,医院诊断周某左脸部外伤见10厘米长创口。2009年11月27日,经法医学鉴定,周某构成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运生因与自诉人周某的父亲发生了打架纠纷而受伤后,跑到自诉人家里拿菜刀将毫不知情也毫无防备的自诉人脸部划伤,造成自诉人轻伤乙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后,被告人钟云生不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周某脸部爱伤是其所为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证明,同时要求对周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周某脸部受伤是上诉人所为有袁冬某、赖六某、刘根某、习某等人的证词及被害人陈述、医疗病历等证明,被上诉人周某的伤情鉴定符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作出的《关于执行<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裁定驳回钟云生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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