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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宣威“混社会”涉黑团伙案公开宣判 33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08 12:29: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区倚)
控制城区14家电玩室、为确立组织地位“黑吃黑”、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明火执仗抢劫……令当地群众谈之色变的宣威市姚湘云、杨令可涉黑团伙案有了结果。8月5日下午3点,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宣威市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姚湘云、杨令可等5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包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蔡腾等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0年不等,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3年不等。
据悉,涉案33名被告人中,80后11人,其余均为90后,年纪最大的出生于出生于1983年1月,最小的仅出生于1994年9月,其中具有高中文化的7人,小学文化1人,其余均为初中文化。 组织领导(参加)涉黑组织。2009年3月11日,出生于1987年3月的杨令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敲诈勒索罪刑满释放后,纠集了一伙人跟随自己“混社会”。逐渐形成了由徐天荣(在逃)为首,下层为姚湘云,再下层为杨令可,骨干成员有白留阳、林锐等的社团组织。期间,杨令可出资打造了40余把大关公刀及数十根钢管。形成了不准越级汇报、不准吸毒、不准抢劫和统一食宿、统一调遣的规矩,在每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逐级安排,分工明确,统一发放作案工具,作案后统一收取、保管。2009年4月至2010年期间,杨令可控制宣威城区的14家电玩室,收取保护费17万余元,用于购买作案车辆和支持社团成员的生存;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该团伙为了确立自己组织的地位,扩大势力,与宣威的另外一伙势力互相报复,打架斗殴,共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四起,故意毁坏财物一起;2010年3月份因伤害张某一案,杨令可、李选高、惠世敬等人出逃,徐天荣和姚湘云为他们提供了藏匿地点,并提供出逃资金及生活费用。 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2007年12月13日晚,冷某伙同他人将杨令可从宣威城区一酒店门前带到宣威电厂大烟囱背后,用石头将杨令可双手砸伤。为此,冷某团伙和杨令可团伙相互报复砍杀。去年3月28日下午5时40分左右,白留阳等8人到窑坡上吃饭,看见冷超的“老大”张某在宣威城区一饭店吃饭。于是杨令可便喊手下的弟兄一起持长刀冲进去砍杀张某,致张某重伤,其余3人轻伤。得知情况后,姚湘云拿了5000元钱给杨令可等人逃跑。杨令可等人逃跑到昆明联系姚湘云后,姚湘云又将杨令可等人的事报告徐天荣,徐天荣就积极为其团伙成员姚湘云、杨令可等人提供藏匿地点及在昆明、宜良等地的生活、食宿费用。 因团伙成员缪祥东曾在宣威一小区被另一犯罪团伙成员陈某等人砍伤,并把缪驾驶的别克轿车砸毁。2009年8月28日晚上11时许,团伙成员发现陈某后电话报告团伙骨干成员白留阳,白留阳就邀约林锐等22人手持砍刀、铁棍等工具将在上网的陈某砍伤,致其重伤,二级伤残。 因团伙组织者徐天荣与缪某素有积怨,徐天荣曾对姚湘云说过要教训缪某。2009年12月11日晚上7时许,徐天荣邀约姚湘云等人在宣威一酒店吃饭的过程中,看见缪某的悍马车停在酒店停车场,于是便打电话给杨令可,杨带领20余人持砍刀、铁棒未找到缪某,便将缪的一辆黑色悍马越野车砸毁,造成损失285881元。 2009年5月12日,杨令可驾驶丰田车载着团伙成员林锐等4人碰到另一团伙成员林某等人,林锐等人提着刀就下车追砍林某等人,致林某轻伤。同年7月13日,杨令可伙同组织团伙成员白留阳等人去游泳返回时,看见另一组织团伙成员朱某,便把朱某挟持到附近殴打致轻伤。 法庭审理中,受害人陈某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人白留阳等23人连带赔偿被致伤、致残后的经济损失一百万余元。 法庭审理同时查实: 2008年1月30日凌晨,得知当地一电玩室正在搬家的消息,杨令可安排被告人缪祥东等人拿出刀和钢管砸坏价值10430元的该游戏室和游戏机十余台,致金先生轻微伤。法庭审理中,金先生的部分损失得到部分赔偿;2009年1月11日下午5点左右,吴云锋伙同徐永聪等8人将被害人张某2人带至宣威市窑坡马家山上以暴力的方式抢走400余元和价值100元的手机一部;同年3月29日2时许,林锐与其女友及一位姓许一位朋友吃宵夜时,许喊了两位熟人一起吃的过程中,由于新来的两位熟人说话令林锐心中不快,林遂电话邀约杨令可等对2人进行殴打,致其中一人轻伤。 法庭审理证实,被告人袁某等8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 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湘云、杨令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白留阳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蔡腾等5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林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亦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被告人姚湘云、杨令可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白留阳、林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被告人惠世敬等27人为组织成员。在参与2008年8月28日伤害陈某犯罪时,被告人代某等8人均不满18周岁等情节和事实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同时判令被告人白留阳等22人连带赔偿陈某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人缪祥东赔偿金先生经济损失3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刀、钢管等依法予以没收作为证据保存;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猎豹”车一辆及88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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