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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与承租人、次承租人谁先享有优先购买权
作者:严小霞 发布时间:2011-08-04 15:46:07
【案情】
2009年3月,王力与李明、李亮两兄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力租用李明、李亮按份共有的房屋,租期三年,约定了租金及支付方式等,并约定了王力只要经兄弟二人同意可以转租。2010年1月,经李明、李亮同意,王力将房屋转租给林诚。2010年7月,李明欲出售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此时,共有人李亮、承租人王力、次承租人林诚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文中均为化名) 【分歧】 第一种意见:应该由共有人李亮享有优先购买权。理由是,《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共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李亮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所以应先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意见:房屋应由承租人王力享有优先购买权。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应由承租人王力优先购买。 第三种意见:应由次承租人林诚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虽未规定次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次承租人是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主体,法律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一制度的初衷,既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更符合这一立法宗旨。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应由共有人李亮优先行使房屋优先购买权。理由如下: 该案应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共有人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一、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由《物权法》第101条及《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法律也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在本案中两者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存在冲突?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针对共有人转让份额而言,其客体是物。在共有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当一个或数个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只有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才有优先购买权,而此时并不存在承租的的优先购买权。这时优先购买权是在个别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之间发生。当所有共有人作为出租人,转让其共有的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李明要转让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作为共有人的李亮其于《物权法》的规定具有优先购买权。而只有在李明、李亮两个共有人共同要转让该房屋时,承租人或次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就本案而言,应由共有人李亮优先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如上所述,李明、李亮两个共有人在共同转让房屋时,又或者共有人李亮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或次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时,才产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问题。本案中,承租人王力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林诚,其转租已说明他已脱离租赁房屋,对此房屋已无需要。较承租人而言,次承租人更处于弱势地位,对房屋更有现实的居住需要。同时为稳定次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既存法律关系,使占有与所有一致,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优先行使,更符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一立法目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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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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