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小议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优先购买权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6-08 13:32:13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法律特征有:1、权利法定性。《物权法》第101条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92条对该权利已明确规定。2、具有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其权利来源于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按份额或共同享有,符合物权的法律特征。3、是一种期待权。权利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满足一定的条件其权利才能实现。4、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当优先购买权人满足了共有人出卖自己份额,具有同等条件,且没有合同约定时,可以完全排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可能。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严格掌握其行使应当同时满足2个构成要件:(1)、权利的主体必须是其他共有人,行使的时间是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时或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2)、在同等条件下。同等条件必须是按照通常交易习惯的价格条件、支付条件、是否影响拟转让共有人的利益等,有约定则遵从约定。如价格条件相同,优先购买权人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支付条件,若是价格相同都是即时支付,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人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分期支付,优先购买权人与第三人分期付款期限相同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没有影响拟转让共有人的利益,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人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不具备同等条件,即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审判实务中,适用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应当注意:1、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产生的对抗第三人是指除满足善意取得或表见代理条件的善意第三人外的第三人,因为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交易安全,促进社会发展,当其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冲突时,优先选择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的必然选择。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的规定。对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控制性措施和处分性措施的财产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3、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虽我国法律现没有对优先购买权人的合理期限作出明文规定,但应根据出卖标的物的特点确定合理期限,给优先购买权人以足够的筹款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要准备期限,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出卖其份额的具体客观情形,确定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笔者建议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应以一个月以内酌定合理期限,不动产或需要登记的动产,可参照《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的规定,综合考虑出卖人的利益和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保护,以三个月以内酌定合理期限。4、某一共有人拟转让其份额时, 其他共有人都要行使优先购买权,该份额应如何转让?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该购买权的优先是相对于非共有人而言的,在共有人内部是不存在的。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应充分尊重出让人的所有权,由出让人自己决定。5、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出现了竞合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理由是(1)、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关系,是债权派生出的物权化的债权。从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从法律效果看,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其宗旨是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害关系较之于承租人更为密切,其所尽义务要高于承租人,从义务与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也更为优先。依“买卖不破租赁”的理论承租人不会因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有租赁合同受到影响。其权利并没有受到影响和损害。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