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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呈“二多三难”特点
作者:华茜   发布时间:2011-08-02 09:20:45


    一是案件数量多。随着辖区城市化建设进程的推进,外地来锡务工人员骤增,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外来人口增势明显,导致此类纠纷频发。以惠山法院为例,2010年1月-2011年6月,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外来人员的,占全部案件的16.7%,双方均为外来人员的,占全部案件的33.3%,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二是婚外恋居多。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低,家庭责任观念不强,由于外出务工与外界的交往,思想观念发生变化,在外务工时有了第三者,为了满足新感情而与原配偶离婚;不少案件中存在所谓的“傍大款”、“包二奶”等现象,在外务工期间长期非法同居而导致与原配偶感情破裂的居多。

    三是子女抚养难。外来务工人员在进行离婚诉讼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大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矛盾较大,有的激烈争夺子女抚养权,有的互相推脱都不愿承担责任,还出现了因婚外恋导致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或婚生子女否认等新情况,使得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问题更加难以协商。

    四是当事人查找难。由于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经常更换工作场所,一旦与家人失去联系,就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法院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缺席审理;有的当事人则经法院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只能缺席审理,给法院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查明夫妻财产状况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带来了较大难度。

    五是防矛盾激化难。外来务工人员一般无稳定职业、收入较低,由于受生活压力的影响,夫妻间不能正确面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容易产生矛盾而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格外看重,审理中争议较大,并伴随家庭暴力、自杀等手段,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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