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建军)
因学校领导调整,办理交接事宜时,总务主任将工程结算票据当废品处理掉,最终导致校方全案败诉。2011年8月1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施工合同纠纷案,被告泰和县万合某中学因举证不能,被判7日内支付原告王茂祜工程款177000元。
1997年3月至1998年间,原告为被告建设了教学楼、实验楼等工程。双方于2002年6月21日结算工程总价款为607242.6元。2008年间,被告向国家申报了该笔债务,得到了补偿拨款280000.64元,被告并无从此款项中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差欠他的工程款177000元,被告认为已全部付清。原告要求被告出示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有效票据相核算,且被告解释为将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有效票据当作废纸品卖掉了,已查找不到,并坚持认为账本记录了付清工程款的事实。因此,双方意见不一,原告遂讼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结算工程款607242.6元的事实均无争议。被告在支付原告的工程款时,原告应当对被告出具了相关的有效票据,因此,原告提出由被告出示有效票据予以核算的要求应予支持,但被告不能出示,说是已当作废纸品卖掉了,被告的此解释理由,于法于理不合,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仅用账本记录已付清原告工程款的事实,不具有证明力。被告对支付本案工程款有效票据举证不能,原告自认被告差欠工程款177000元的事实,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