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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西省奉新县当前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
作者:刘蓓蓓 章龑   发布时间:2011-07-27 08:41:56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婚姻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家庭的不稳定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本文对奉新县法院近三年来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浅显分析,并提出拙见。

    一、离婚案件的受理情况

    奉新县人民法院2008年受理离婚案件192件,2009年受理离婚案件224件,2010年受理离婚案件240件,从上述数字不难看出,离婚案件逐年成上升趋势。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小细胞,婚姻的幸福指数是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一大重要因素,现阶段,越来越多的人出现“婚姻危机”,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一大重要隐患。因此妥善处理离婚案件,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维持全社会的稳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

    通过调研分析,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日益小龄化,且婚期较短。从年龄上来看,25到40岁年龄之间提出离婚的较多,比例已高达97.5%。

    2、女性起诉离婚的比例高于男性。2008年-2010年我院受理离婚案件656件中,女性起诉离婚的就有429件,占65.4%。传统时代的“休妻”真正转换为了现代的“休夫”了。

    3、离婚案件在民事类案件的比重一直较大。2008年-2010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015,其中离婚案件就有656件,占32.56%。离婚案件牵涉的社会关系交多,对社会的撞击面较大,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4、离婚案件缺席审判逐渐增多。2008—2010年三年来所受理的656件离婚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或故意不到庭的案件就有163件,缺席离婚的比例不断提高。

    5、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婚较少。三年来受理的的656件离婚案件中,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婚的仅有9人,其他均为个体户和打工族以及无业人员。反映出稳定、良好的工作环境是保障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条件。

    三、原因分析

    (一)离婚案件逐渐增多的原因

    1、对婚姻缺乏认识,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缺乏交流。

    此类婚姻当事人婚前缺乏相互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双方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婚后又不注重交流,导致家庭生活中不能恰当的处理矛盾,小则争吵大则动手,久而久之,双方感情逐渐破裂,一方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将本身就很脆弱的家庭推向了死亡的边缘。因此种原因离婚的当事人年龄多在30岁以下,婚龄较短,最长的为3年,最短的不到1个月。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案件的50%左右,是引起离婚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例如:奉新县人民法院今年三月受理的一起民事离婚案件:原告熊某(女)于2011年1月31日经媒人介绍与被告魏某相识,同年2月12日在父母的劝说下,与被告在奉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3月1日,熊某向该院诉讼离婚。

    2、外出务工是诱发离婚的一重要因素。

    当前有相当数量的家庭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夫或妻一方长年在外打工,一方留守持家务,夫妻长期分居相聚时间少,交流沟通少感情生疏。另一方面,外出打工者走出县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等发生变化,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加之收入日渐增多,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包括对婚姻、对家庭的态度都发生了变化。

    3、家庭暴力。

    在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不少是因为女方遭受男方虐待、殴打等暴力侵害而提起的。特别是“重男轻女”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男人在女人面前通常是专横跋扈、指手划脚,女人的自尊受到强烈刺激。为了脱离“苦海”,女方往往借口外出打工以逃避不幸的婚姻,当经济逐渐独立之后,这些饱经风霜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而是毅然提出离婚。

    4、婚外情。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呈增多趋势。

    原告熊某(女)与与刘某于1985年结为合法夫妻,婚后夫妻关系尚好,直至1996年,刘某与一寡妇有染,女方为了小孩有个完整的家,一直忍辱负重,十几年来用自己微薄的工资抚养着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对于原告熊某的一次次规劝,被告无动于衷,反而又将熊某殴打致伤。近日,这位饱经风霜的妇女毅然向奉新法院起诉离婚。最后,该院根据案情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准许离婚。“执子之手”却无法“与子偕老”的悲情再次上演,26年夫妻关系付之东流。

    5、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成员间矛盾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

    居家过生活,琐琐碎碎的事很多,夫妻之间免不了磕磕碰碰,如不能正确化解,日积月累后必将影响夫妻感情。另外,如不能正确处理与对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特别是婆媳关系,也很容易影响夫妻感情,从而导致离婚。

    6、追求性生活和谐而要求离婚的案件增多。

    性生活不和谐,法庭上说“拜拜”的现象在思想逐渐开放的今天悄然涌现。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就有不少因性生活不合谐或性功能障碍而起诉要求离婚的。

    例如:戴某今年30岁,是某工厂工人,其丈夫罗某今年31岁,是一名理发师,2006年春节时经人介绍后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直没有过夫妻生活,在戴某的责问下,罗某坦白早年因工作受过伤,无生育能力。2010年12月,戴某以“双方没有实质的夫妻生活,四年多均无同居事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奉新法院申请离婚。

    7、法律规制上的缺陷。

    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离婚调解程序,使得夫妻在遭遇婚姻家庭纠纷时,无人劝说,无人调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缺乏冷静反思期。新《婚姻登记条例》实行后,离婚手续简化,使离婚更自由了,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当天基本上就可以领取离婚证,相当一部分夫妻,特别是年轻夫妻,往往因为一点小的家庭矛盾,意气用事,草率离婚。

    例如:“如果离婚前有人能劝几句,我俩就用不着再麻烦着复婚了。”近日,市民刘先生打来电话说,前些日子,他和爱人因为买股票闹翻了天,气头上,俩人到离婚登记处办理了离婚,可第二天俩人就后悔了,觉得当时太冲动,不该赌气去离婚。“如果当时有人能劝我们一句,也许就不会离了。”刘先生说,他记得以前民政局都帮忙调解,但现在不这样了,手续办得特别快。

    (二)离婚多由女性提出的原因

    奉新法院所受理的女性提出的离婚案件,大多数人的恋爱期及婚姻承续期较短,不少女性恋爱几个月即结婚,涉案女性平均结婚年龄为21.5岁,从结婚到分居或起诉离婚平均期间为3年,最短的不满1个月。其中,近六成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异地婚恋,多数离婚案件为生活琐事争吵所致。此外,双方年龄差跨度较大,涉案女性的年龄从比男性年龄大2岁到小16岁不等。

    之所以离婚多由女性提出,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1、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2、婚姻观逐渐开放,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减少,一旦对婚姻不满并失去信心,离婚的意志比较坚决。3、对理想婚姻的期望值较高,短暂恋爱进入婚姻生活后发现对方有很多缺点,欲尽快“抽身”。4、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

    四、遏制离婚案件上升的对策

    婚姻问题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家庭细胞的简单消灭,而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的大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措施遏制离婚案件上升的势头: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氛围。

    地方各职能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已婚男女青年的婚姻家庭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使他们在家庭中能做到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坚持男女平等,增强夫妻双方维护家庭稳定,共创和睦幸福家庭的责任意识。

    (二)加强多元化婚姻纠纷调解机制的构建。

    处理婚姻家庭引发的纠纷,是一项社会系统化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的紧密配合。居委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力争把婚姻家庭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居委会作为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与生活在其辖区内的群众关系密切,对个人的性格、品质、社会关系也较为熟悉,对婚姻关系出现纠纷的起因也较明白,因此,一旦辖区内的居民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居委会出面调解更具有说服力,更能针对性的切入矛盾,从而迅速化解矛盾,

    (三)尽力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离婚诉讼是典型的复合之诉,涉及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因其感情色彩浓,人性化内容强,调解工作需要反复做,必须舍得花力气,这就要求审判法官需具有足够的爱心、细心和耐心,讲究调解艺术,借助调解技巧,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做好离婚调解工作。

    (四)谨慎行使审判权,正确处理离婚案件。

    人民法院是解决离婚纠纷的最后途径,人民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便会因此解体。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认真全面的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准确把握“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标准。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能轻易判决离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

    (五)建议成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合议庭。

    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及重要性日益突出,它不仅仅是单纯的个案,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应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合议庭,配备政治素养高、业务水平精、责任心强,有一定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和女法官,做到在办好案的同时,尽力挽回每一个家庭。

    (六)公民个人应加强自身修养。

    一是夫妻婚前要注重培养感情基础。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男女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念,相互之间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游戏人生。二是夫妻要共同经营好和谐美满婚姻。夫妻双方应当在生活、工作中互相关爱,相互理解和支持,互信互谅,彼此珍惜,避免出现婚姻危机。三是夫妻要提升婚姻生活品位和质量。夫妻双方均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摒弃“大男子主义”或贪慕虚荣思想,抵制酗酒、赌博及吸毒等不良习气,自尊自爱自强,提倡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使婚姻历久弥新,美满幸福。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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