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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 烤热劳动者“高温权益”
作者:胡高崇 发布时间:2011-07-25 10:35:29
进入七月,北京的天气日渐炎热,走在路上,人仿佛要被发烫的热浪融化,在这种天气下工作,其辛苦可想而知。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根据一项调查显示,在露天工作的受访职工中,57.7%称未拿到高温津贴。由此可见,盛夏高温,不仅考验劳动者的生理和心理忍耐力,更考验企业对劳动者的关怀和权益保障力度。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劳动者朋友往往对自身所拥有的“高温权益”不甚了解,也会产生诸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高温天气下从事劳动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以及如何进行维权等困惑。炎炎夏日,“高温权益”成为当下炙手可热的话题。
高温权益之一:按月及时足额获得高温津贴 案例回放:小刘是某家具公司的装卸工,每年七八月,都是小刘所在公司的业务旺季。为了赶业务量,在连续几日35度以上高温天气下公司仍会安排小刘从事露天作业,但该公司并未按照规定支付小刘高温津贴。小刘了解到相关规定后就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公司没有回信儿。后,小刘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张的申请请求。 法律解析:2007年国家四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度以上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北京人保局也在2010年规定,自2010年7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发放;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的标准发放。该通知中还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维权提示: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在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下无故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另外,高温津贴不得包含在最低工资之中,并且需要按月发放,不得按工作日发放。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外,在每年夏季还应当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需要强调的是,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凡是符合本市规定的高温费发放条件的,都应当领取高温费。用人单位不能以“级别”、“编制”等为由拒绝发放劳动者高温费。 高温权益之二:高温天气停工不能停发工资 案例回放:小谭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搬运工,长年在户外工地工作。去年夏天,由于天气异常,出现多日桑拿天气,公司在七八月份断断续续停工长达半个月。在九月份结算工资的时候,公司扣扣发了小谭等多名员工半个月的工资。当时小谭他们也没有提出异议。可是事后得知国家有相关规定说因高温而停工的,不能扣除劳动者工资。于是小谭他们就与公司进行沟通,最后经过上级工会组织的介入,顺利的讨回了本属于自己的半个月工资。 法律解析: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维权提示:在夏季,建筑环卫等领域的劳动者一般都不会停止劳作。虽然各部门已经发放过关于高温酷暑停工的通知,表面来看是用人单位不服从不执行,其实也是劳动者不能执行——因为目前在中国,低收入劳动者仍有大部分使用计时工资。如果他们停止工作几个小时或者一天,那么收入也必将减少——这对于他们个人或家庭的生存来说是不可接受的。曾经,高温停工停薪成为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而在上述通知下发之后,我们欣喜地发现,劳动者今后再因高温而停工的,工资报酬仍然可以正常领取。这一通知将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高温权利保护停留在纸面上的尴尬局面。 高温权益之三:高温场所工作中暑算做工伤 案例回访:小赵是绿化公司的道路清扫工,由于连日的高温下作业,小赵在工作时严重中暑,昏迷不醒,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花费了数千元的医疗费用。后经当地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小赵的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出院后,小赵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并被工伤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之后,小赵所在公司积极联系社保部门,保证了小赵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法律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004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包括了“中暑”情形。也就是说,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内中暑,并被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维权提示:劳动者想要确认中暑为职业病的,一定要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经过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诊断才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有工伤保险,则相关待遇从保险基金中列支;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权利,用人单位需要保证劳动者享受到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对于中暑的认定通常也要注重结果,如果是一般中暑休息一下就会好转,自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高温权益之四:劳保条件欠缺可拒工作指令 案例回放:小朱是某建筑公司的电焊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应当向小朱提供防护高温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工作条件,但是小朱入职之后发现工地上根本没有防止高温灼伤的设备及可供其工作时防暑降温的条件,特别是在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工友们经常因为中暑而无法工作。在一个桑拿天气里,为了保证工程进度,该公司仍然安排小朱工作。当该工作指令被小朱拒绝后,该建筑公司以小朱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小朱予以辞退。于是小朱向仲裁机关提出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申请。仲裁委支持了小朱的该申请请求。 法律解析:《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维权提示:在高温天气里,用人单位对露天环境下的劳动者更应当做好劳动防护,比如为劳动者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等。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高温作业下的必要工作条件,甚至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工作指令,而此时不视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此被用人单位解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辞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延伸阅读:地方规定标准不一,高温立法刻不容缓 近年来,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均对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权益加强了保护力度,纷纷调高高温补贴标准。根据北京市四部门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月至8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社保监察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通知中还加强了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明确规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但是目前各地出台高温费文件的依据,是《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是国内唯一一部“高温保障”法规,于1960年7月1日制定。由于年代久远,加上可操作性差,该暂行条例已名存实亡。而各个地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大多数属于指导性规定,缺乏强制力;抑或是标准不一致,比如说,对于高温津贴的发放,各地有“按月发放”和“按天发放”两种模式。北京、浙江、江苏等地采用的是“按月发放”模式;而上海、重庆、河南等地采用的是“按天发放”模式。这就容易给劳动者造成理解上的混乱。 “必须为劳动者高温权益立法。”近10年来,这样的呼声从来都没有间断过。但是因为高温立法涉及工伤保险、劳动安全及劳动卫生多个方面,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卫生部门多个政府部门的管理范畴。因此,对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做出统一立法在目前存在难度。所以,比较恰当的办法是中央政府适时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在高温时间段用人单位调整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高温补贴、强制轮休等高温保障问题。同时,一定要重点关注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从而在根本上加强对于劳动者高温权益的保护力度。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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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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