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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圆桌审判模式的实践和认识
作者:正盛 学成   发布时间:2011-07-15 13:25:08


    一、行政诉讼导入圆桌审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求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行政诉讼主体的平等性是当事人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然而,传统的行政审判方式过多地看到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性,忽视了其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存在妥协的可能性,因而在化解行政争议、追求定分止争、促进官民和谐方面表现出先天不足、力度不够。尤其现实中,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诉讼是迫不得己的选择;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大都有“官本位”特权思想、处于强势地位,认为官与民对簿公堂是太丢面子”的事,往往不愿意派人出庭。由此导致了双方之间对抗的观念较强、对立的情绪较大、对簿公堂的现象较多,各方要求和参与协调解决争议的主动性和热情都不高,法院要以协调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往往十分棘手。对此,就需要对现实的行政审判方式进行必要的改革。行政诉讼圆桌审理模式正是顺应这种大环境应允而生,具有现实合理性。

    在行政诉讼中导入圆桌审判模式,可以通过对以往法庭布局形式上的改变,对庭审中审判的语气、重点、态度以及庭审程序的控制和掌握,由过去的棱角割据式,改为圆缓相近式,从而营造一个缓和、宽松又不失法律严肃性的庭审气氛,实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争取最佳庭审效果。该审理模式的形式是:审判庭设置成一圆桌式审判台,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各方当事人围桌而坐,审判长居中,合议庭成员分坐左右,法庭正中上方悬挂国徽,审判席与各方当事人席位平行。这看上去只是审判庭布局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但是它展示了一种与以往完全不同的审判风格,其背后蕴含着审判理念的转变和创新,即将“司法为民”、“以当事人为本”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到具体的审判活动当中,使行政诉讼法庭成为化解“官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平台。我国已有部分地区的法院导入了这种模式,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就推出了这种模式,德州两级法院全面推广后,该模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自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份的推行“圆桌审判”模式期间,其协调撤诉率达87.62%,没有新增一件涉诉信访行政案件。又如苏州市沧浪法院于2008年下半年在行政诉讼中推出了“圆桌模式”,一年来其行政案件的调撤率也达到了70%。

    二、封丘法院行政诉讼圆桌审判的实践及效果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践。2009年8月以来,封丘县人民法院在学习引进外地法院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地和本院工作实际,对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尝试。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党组会进行了研究,并制定了《封丘县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圆桌式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审判庭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专门拿出一个审判庭,改造成专用的诉讼圆桌法庭,要求行政庭密切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只要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保障当事各方充分行使诉权的前提下,适合采用圆桌的都用圆桌式审理。通过一年多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院至今采用圆桌式审理的行政案件30余件,协调撤诉率达百分之七十以上,没有出现一起上访案件,既使不能撤诉结案的,判决效果也比效好,大大减轻了矛盾的对抗程度,显示了这一新的行政诉讼模式的强大生命力。2010年6月,封丘县农民梁成功起诉江苏省某市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案。原告梁成功因其父与他人发生纠纷,便纠集他人将对方殴打致伤,被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当时梁成功的家人在封丘老家正忙碌的为其准备婚事,事发后家人非常着急,多次找被告进行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经当地律师的指点,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将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后,经初步审查,原告将他人致伤事实清楚,但被告在执法程序以及使用法律上也存在较大问题。根据案情,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圆桌审判,经审理被告主动改变了执行措施,原告撤回起诉。结案后,梁成功的家人为其举办了婚礼。事后原告及其家人逢人就说:“法院的圆桌审判使一个农民与市政府的官员和法院的法官同桌而坐,一起明事哲理,有话当面说,有理当场辩,这种样式的开庭方式,人性化,人情味这样浓,让人从心眼里感到舒服”。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让每一位当事人通过庭审方式的变化,从处理的每一起行政纠纷,化解的每一起矛盾中,感受到司法的公正高效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树立了人民法院和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实行圆桌审判模式是审判理念、审判模式的转变和创新

    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与传统审判形式对比,看上去只是审判庭布局形势上发生了变化,但是它展示了一种与以往完全不同的审判风格,一个令人向往的境地,即将“司法为民”“以当事人为本”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到具体的审判活动当中,使行政诉讼法庭成为辩法析理的地方,成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的平台。法律真正的威严不需要装饰来衬托,而是来自于人们的内心。行政机关和老百姓等诉讼当事人在自然、平等、和谐的环境中充分说明理由,法官在这样的氛围中心平气和地进行理性判断。“官”与“民”不仅在诉讼地位上,而且在外在形式上实现了“平起平坐”。少了一些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差别,多了一些服务与被服务的成分。法官从高高的审判席上走下来,脱去了法袍,放下法棰,少说、不说“法言法语”,多用平民化的语言,用最能说服人打动人的话语作工作,增强审判人员及行政机关代理人与原告当事人的亲和力,通过平等的态度体现对待当事人的诚心、爱心、公心。促使和引导行政机关从单纯被动接受司法审查向主动参与化解行政争议转化,有力地促进了“官民”关系的和谐。

    四、圆桌审判模式符合“以当事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利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这是总书记对政法工作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具体到人民法院,“人”表现为一个个具体的当事人,“以当事人为本”就是对“以人为本”的最好诠释,把抽象的概念转变成具体的可以捕捉到的概念。法院要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审判执行工作的功能和价值,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关爱民生、维护民权。法官要采取换位思考,把当事人看作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自觉做到上不愧党、下不愧民、内不愧心。

    “以当事人为本”在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就是要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中心,以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为目的。对现实生活中产生的行政争议和行政矛盾,行政诉讼越来越起到协调“官民”关系“稳压器”和“减压阀”的作用,行政审判的工作重心应向协调政府与人民群众、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倾斜,最大限度地化解“官民”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不是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探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行政审判工作路子尤为重要。行政审判实践使人们认识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形成矛盾纠纷,原因要么是行政机关执法中确实存在问题,要么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不理解,加之利益多元化等社会因素,行政管理领域的矛盾往往在诉讼之前已经比较尖锐甚至激化。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些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不能摆正位置放下“架子”,在处理具体事务上形成对抗,产生纠纷,如果单靠僵硬的坐堂问案式的审理,既无法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更难以彻底解决行政争议,造成当事人对法院不满甚至缠诉缠访。行政诉讼圆桌审理模式正是顺应这种大环境产生的,是“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具有现实合理性。

    五、行政诉讼圆桌审判需要不断完善与发展

    圆桌审判模式隐含了对我国传统诉讼文化中“坐堂问案”审理方式的扬弃,又在当代司法环境形势下继承和发扬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形势下行政审判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圆桌审判模式具有传统的行政审判方式和行政协调方式都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可以搭建起官民之间平等对话的诉讼协调平台,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解决有着重大作用,有利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矛盾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这一新生事物也不例外。审判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如审限问题,案件的裁判问题,法律文书的制作以及哪些案件适用圆桌审理,哪些不适用圆桌审理等等,需要我们在实践中逐渐摸索,这种审判方式是否具有持续的生命力,是否能满足时代的要求,也需要审判实践来检验。事物总是在矛盾中不断发展的,不能因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就固步自封,萎缩不前,行政审判法官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审判观念,大胆探索与尝试协调方法,努力化解“官民”矛盾,增强司法能力和协调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期待。

    (作者单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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