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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未成年人帮教新路子 创新推进社会管理
——茌平法院建立失足青少年帮教基地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刘景生 发布时间:2011-07-11 14:19:26
社会管理创新是全社会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需要党委政府、社会团体、企业等各行业的参与和配合。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体系中,既是被管理者,又是社会管理机制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者。应当定位于用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来调整与社会管理不协调或者影响社会管理机制实施、推行的行为,引导与规范社会朝着正常、有序、和谐的方向发展,通过审判活动的成果创制社会规则,规制社会活动,引领社会风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009年以来,茌平法院积极探索失足青少年帮教新路子,依托当地龙头企业信发集团,建立了失足青少年帮教基地——阳光家园,促使未成年犯回归社会走向新生,实现了就业有门路、学习有保障、生活有着落,预防和减少了未成年犯重新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产生了积极影响。《中国法院网》、《山东法制报》(审判周刊)、《齐鲁晚报》、《聊城日报》等新闻媒体纷纷予以报道。2011年2月10日《人民法院报》整版进行了报道,被誉为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茌平模式”。 一、建立失足青少年帮教基地的背景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它既是一项司法课题也是社会课题。茌平法院之所以推动多家部门建立失足青少年帮教基地,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得以有效施行,有着诸多的背景因素。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建立帮教基地的社会背景与动力来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日益突出的全球性社会化问题。它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到一代人的成长。未成年人犯罪后,由于有了“前科”,在其学习、就业、生活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的歧视,另眼看待,他们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从而自暴自弃,难以再次融入社会的正常生活,甚至走上了重新犯罪的道路。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挽救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 (二)党和国家社会管理框架体系的构建,为建立帮教基地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权威支持。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被纳入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中之中,社会管理创新也就成为政法系统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同时周永康强调指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重点在于解决好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上述社会管理的框架体系,为建立失足青少年帮教基地提供了良好契机和有利支持。 (三)国内外相类似成功的经验,为建立帮教基地提供了借鉴与参考。帮教的萌芽可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其产生后经过一百多年发展,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和支持,与此同时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也逐步产生、发展并得到不断完善。因此,国际社会呼吁对未成年人实行适合其身心发展特点的矫正模式。我国也签署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开展未成年人矫正工作,并取得了巨大成功。在英国获得社区矫正职位是一种荣誉的象征。在美国,公民参与青少年帮教工作被认为是美国社会传统。近年来,我国各地都尝试实行社区矫正并取得了较好效果,显示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生命力,国内外的有益经验,为我们提供了现实的论证和决策参考。 (四)党委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为建立帮教基地提供了有力保障和良好条件。茌平县有着良好的司法环境,尤其是对我院少年审判和未成年保护工作,县委、人大、政府、政法委的主要领导同志曾多次给予充分肯定,在法院提出建立失足青少年帮教基地的设想和意见时,领导同志亲自听汇报、做批示、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在工作条件上给予大力支持,为建立失足青少年帮教基地—阳光家园在全县范围内施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法院自身工作和与其他部门良好的合作基础是建立帮教基地的充分保证和必要条件。多年来,茌平法院高度重视少年审判和帮教工作,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帮教机制,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茌平法院少审庭自2003年就被团省委、省高院命名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被团市委、团县委命名为“青年文明号”、“关心下一代先进单位”。在实践中,茌平法院联合政法委、团县委等部门,先后与10所中小学建立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多名法官并被聘请为法制校长和校外辅导员,联合出台了《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未成年人回访帮教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与政法各部门、社会群体达成共识,完善了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配套工作机制,积累了未成年人帮教的实践经验,建立了各部门协调合作的良好基础。 正是基于上述因素,茌平法院启动了建立失足青少年帮教基地的工作,推动政法委、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以及企业分别出台文件相呼应。至此,茌平法院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多部门良性协作配合的帮教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二、建立失足青少年帮教基地的内容 为了使该项制度落实到实处,茌平法院对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的社会保障、帮教对象、帮教期限、方法及考核、档案管理、工作程序做出了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使该基地得以在建立后迅速、有效地付诸实施。 第一,明确了帮教基地的社会保障。县委政府专门出台文件每年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1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民政局出台文件为家庭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设立了“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托信发集团整体实力和在国内外的声誉以及集团董事长、全国劳模张学信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威望,为未成年人设立20万元“慈善基金”。帮教对象家庭因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纳入本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也可在社会及企业慈善捐赠中给予救助。 第二,明确了帮教基地帮教对象的适用条件和期限。帮教对象为三种情况:1、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及判处管制的未成年罪犯。2、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3、其他认为需要考察、帮教的未成年罪犯。 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的未成年罪犯考察、帮教期限自判决生效后,至缓刑、管制考察期满。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回访考察期限自判决生效后,跟踪回访考察一年。特殊情况的帮教不定期限,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第三,明确了帮教基地考察、帮教的申请程序及确认。1、对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自判决实效后第二日到帮教基地报到登记,即纳入帮教范围成为帮教对象。2、帮教基地与所在学校、居委会、单位及其监护人签订协助帮教协议书。3、帮教基地教导员由基地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团委、民政局、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教师及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志愿者组成,为帮教对象进行法制、思想道德、文化知识及有关技能技术的培训。4、帮教基地工作人员每半年对帮教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一季度听取一次思想汇报,半年一小结,一年一总结。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帮教对象参加企业义务劳动,对表现好、技术过硬的帮教对象,经本人及监护人同意,由法院批准并向企业推荐可留任企业工作。 第四,明确了帮教基地的考核及奖惩。经帮教基地工作人员提议,报请帮教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议批准,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奖励,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提前解除缓刑考察;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处罚。 第五,明确了帮教基地档案管理机制。阳光家园为每位未成年帮教对象建立帮教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结合每个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犯罪事实分别制定帮教救助方案,全面考虑帮教对象的生活、学习、就业,进行全方位帮教救助。 三、建立失足青少年帮教基地的社会效果 帮教基地建立,创新推进了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发展。近年来,进入基地帮教的未成年犯,无一重新犯罪,4人得到司法救助,已有3人成为该企业的工人,经帮教基地帮扶的失足青少年返校5人,其中1人参加了2009年的高考并取得优异成绩被高校录取。 (一)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犯帮教体系。从法院审判到对未成年犯的帮教“一条龙”联动,并将此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三金”保障,与企业联姻,帮教人、监护人和帮教企业签订帮教协议,形成了以法院为主,企业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帮教体系。 (二)强化了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关怀的责任心。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企业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有效的促进了帮教工作的开展,强化了社会各界及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责任,深受家长和未成年犯的欢迎。 (三)为未成年犯的转化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阳光家园” 重新唤起了他们生活的信心,他们认为有一种到家的感觉,这种在“家”帮教的形式,比其他死板的理论说教更有效,惩教结合的原则在这里得到更好的体现。 四、完善失足青少年帮教基地的价值思考与前瞻 第一,它创造性解决了未成年人被判处缓刑后脱管监督与有效帮教之间的矛盾,保障了未成年人轻缓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弥补了未成年人犯罪后无人监管和效果不佳的缺憾,使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再受社会歧视,而且还能就业、返校、救济等,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帮教。 第二,它有助于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构建恢复的新渠道。帮教基地使该理念运用于涉罪未成年人成为可能,在法院、社会团体、企业、乃至被害人的多方参与下,积极修复与被害人的关系,达成刑事和解,获得更多的社会关爱,尽快摆脱犯罪阴影,早日回归社会。 第三,它实现了司法过程的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解决了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帮教基地是依企业家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事业的突出优势而建立的,它探索了一条法院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企业关爱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的帮教新路,有效克服了司法实践中的资金不足等问题,既减轻了政府投入又节约了司法成本,还有效解决了当前青少年重新犯罪与司法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 第四,它为调整国家与社会、企业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实践视角。在法院的推动下,企业等社会组织以帮教基地为载体开展多种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尝试,他们参与的范围与方式、规则与机制、权利与义务得到了确定,与法院的关系得到了协调,为构建国家与社会、企业的新型关系作出了进一步的实践探索,社会自治因而得到了逐步的培育与完善。 但是,帮教基地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推进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多种亟待研讨和解决的问题,诸如: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帮教基地工作的监督管理,以保证其健康规范地运行?如何更好地完善帮教基地工作的长效机制?由于受地域经济条件、社会团体企业的认识、在一定范围推行该做法受到限制和折扣,等等。帮教基地是在新形势下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还是新生事物,目前正处在运行磨合、积累经验、逐步完善的过程。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以发展的眼光对其前景进行展望。 (一)任何的司法实践创新,事先都要确立一种理念。茌平法院失足青少年帮教基地带给人们的启示,首先就是一种“社会参与、共同关爱”的理念。这种理念在实践中被进一步地具体化、充实化,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注,唤起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的共同关爱,形成了全社会齐抓共管、一并关心下一代成长的强大合力。这种理念、方式、效果三点一线的创新实践模式,为今后的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了鲜活的素材。 (二)随着舆论宣传的加强,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的大好局势,相信在全市乃至全省会有越来越多有爱心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愿意积极投身到帮教基地的发展中,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改善民生贡献特殊的力量。同时这无疑会产生重要的示范效应,对周边地区会带来积极的影响和带动。 (三)帮教基地在扩大影响的同时,它的延伸功能也会得到加强。为了充分发挥帮教基地特殊的考察帮教作用,今后还应当考虑与“污点封存(前科消灭)”制度进行配套,做到基地效用的最大化。过去,由于涉罪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监管和帮教条件,判缓刑后的考察难以落实,对他们平等适用“污点封存”存在着现实障碍,但有帮教基地以后这些应当不再是问题了。 结语 人民法院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是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在现代国家,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司法决策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人民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要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制定社会政策。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难题,也是当今能动司法的基本价值。 参考文献 (作者单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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