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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 有的放矢做调解工作
作者:李建军 发布时间:2011-07-01 09:32:14
我国审判领域中的民事调解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它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出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被国外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我们知道调解工作是一门需要艺术与技巧的活动,从调解的本质上来讲,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妥协与合意,其关键在于把握当事人心理,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做调解工作的前提和条件,只有充分把握当事人心理,才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我们认为调解工作是一种心理战术,最主要的是摸透当事人的心理,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一、准确把握我国传统的“和为贵”的社会心理 在我国传统理念中“打官司”大多都会被看作是不光彩的事,尤其在熟识人之间,那是很伤感情的。“和为贵”的思想是我国的一种传统社会交往伦理,与“和为贵”相类似的俗语还有“得饶人处且饶人”、“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等,这些俗语承载着我国人民几千年来的交往规范或交往心理。“和为贵”的心理可以引导当事人在争议之处作出适当的妥协,而调解协议的达成正是建立在相互间的让步基础之上的。我们在调解工作中注重利用当事人的这种社会心理,把工作重点放在一个“和”上,让当事人认识到与其两败俱伤,不如双方“共赢”而不伤和气。 如我们在审理一起原告岳某与被告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了解到原被告系多年生意伙伴,一直互帮互助,关系融洽,后因生意上的经济往来引起纠纷,争止不下,原告岳某拿着被告当初所打的35000元的欠条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置之不理,并扬言要诉诸武力,双方矛盾尖锐,原告无奈诉讼到法院。我们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为避免开庭过程中因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使当事人自己也搞不清楚的多年经济帐目再节外生枝,我们把大量的调解工作放在了庭审之前,调解中准确把握住当事人系多年生意伙伴、关系密切,而生意人也讲究“和气生财”这一切入点,始终突出一个“和”字,把“和气”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当事人从心底感觉到双方应当互谅互让,最终当事人在庭审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000万,并当庭履行。 二、准确把握我国人民普遍存在的“面子”心理 在我国,“脸面”与道德和法律一样,具有社会规范和控制的功能。“面子”也具有社会交换功能,我们往往会注意自己的“面子”,也会照顾譬如领导、长辈等人的“面子”,有些案件必要时找领导、长辈出面做工作,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协助调解。一位外国学者曾就诉讼问题对“脸面”在中国的控制功能作过这样的描述:乡民之间发生矛盾,去找乡绅评理,“乡绅的做法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可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再教训一番。”这一程序看来简单,但却能有效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乡民要给乡绅足够的面子,也要照顾自己的面子,从而使纠纷在无形中得到了解决。在调解中,我们注重充分利用“面子”功能化解双方矛盾,让当事人认识到如果调解失败意味着各方要对其纠纷按“公”裁断,这样会使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也会影响身边人对其在社会中的评价。 如我们在审理一起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周某原来是到范县做汽车燃气改装生意的外地人,张某在范县是一个大家族,兄弟几人在范县都具有一定知名度。周某租用张某的厂地为汽车改装燃气,后因各种原因周某不愿再在范县发展,离开时留下燃气罐5个被张某买掉,后周某找张某索要,张为其出具了欠燃气罐5个,每个1200元,共6000元的证明条,但迟迟不肯将钱还给周某。开庭时,张某一口咬定证明条不是自己写的,不承认欠原告6000元。案件看似简单,在由于张某在范县的特殊性,如果一判了之就会对今后的执行带来难度,我们考虑到外地当事人的利益,就主动找分管民事的赵院长汇报案情,由领导牵头和审判人员一起找张某协调,利用他的“名人”身份,分析他的这种做法会对其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失去诚信,影响社会交往,并找到张某的哥哥一起做工作,最终使张某碍于哥哥的“情面”和自己的“面子”同意调解,并当庭支付原告4000元。 三、准确把握案件当事人特有的“抵触”心理 不少纠纷在产生过程中,已经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抵触心理,如果要进行调解,首先要消除或者至少减轻当事人之间的隔核。从某种意义上说调解的目的不一定在于结果,更重要的是过程,是我们运用各种方法化解或者缓解矛盾的一种努力。即使调解不成,也能促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理解。在利用当事人的“抵触”心理时,我们注重提醒当事人换位思考,即我们常说的“将心比心”,以利于双方当事人的相互理解与妥协,使得当事人在法官的诉讼指挥中改变认识,由“对抗”走向“对话”,从而实现达成协议的“双赢”局面。 如我们遇到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款分割案件,原告李某的丈夫因车祸死亡,所得赔偿款由李某的公公邢某掌握,李某和其未成年的儿子为今后的生活打算想分得部分赔偿款,但邢某考虑到李某年龄尚轻,改嫁的可能性大,就以赔偿款是准备留给孙子今后上学和成家用的,拒不答应分割。立案后,在向当事人送达时我们通过其所在村的村干部、邻居等了解到,在起诉前,原被告就为此事多次争执,村干部和亲戚朋友也出面调解过,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终归无果,双方也因此闹的不可开交,往日一家人的情份荡然全无,抵触情绪很大。通过了解到的情况,我们认识到李某想分得赔偿款是为自己今后的生活考虑,邢某不想分割赔偿款是怕李某拿到钱后改嫁,自己落个人财两空。在把握住这一心理后,我们首先从法律角度出发,向邢某讲清赔偿款的法律性质以及法院可能判决的结果,在此基础上,引导李某和邢某互相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彼此现在的行为都有情理可言,通过先后四次组织的包括双方亲属朋友参加的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四、准确把握案件当事人的“依附”心理 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接触的当事人大多是不很懂法律又渴望实现诉讼目的的当事人,他们会对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尤其是律师产生很强的信任感和依赖感。我们所说的“依附”心理主要也是指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律师的依附性。在调解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当事人的这种心理,重视律师的一言一行对被代理人的影响,在理清案件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首先和律师协调沟通,简而言之,就是把审判人员的看法通过诉讼代理人的“口”传达给当事人,这样往往能增加当事人的可信诚度,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 如我们在审理一起追索抚养费的案件时,原告系被告丁某的儿子,父母2003年离婚后,原告一直随其母在农村生活,其母亲是位不认识几个字的农村妇女,被告丁某也是从农村来县城做点小生意,双方的法律知识几乎为零。在接触当事人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因原告抚养费的问题,双方一直意见很大,被告丁某称虽然儿子随其母亲生活,但平时儿子都是找他要钱,儿子的绝大部分生活和学习费用也是他管的,前妻以儿子的名义起诉向他追索抚养费是别有用心。案件开庭时,双方都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前,我们针对双方当事人文化水平低,在理解问题上可能会钻死角这一事实,首先和双方的代理人进行了沟通,使双方的代理人达成了基本一致的意见,然后由他们去做各自当事人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了庭前调解协议。 五、准确把握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心理 大多数矛盾纠纷,都是因为利益而起,是否提起诉讼,也是当事人权衡利益的结果,调解工作也正是在各种利益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做为一名新时期的人民法官,要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这就是说,我们要尽可能的去感知当事人的“利益”情感,这样就会使调解工作有的放矢,思想说服工作更有针对性。同样的道理,在我们和当事人的接触中,当事人通过我们的言行也会感知到法官的情感,如果当事人感知到我们有血有肉的情感,心理上就会得到满足,就能稳定情绪,端正态度,我们通常所说的“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如我们审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本身很简单,男方要求离婚,女方则坚决不同意离婚,财产和孩子抚养上矛盾不大,唯一的特殊情况就是,这是原告第四次起诉离婚,前两次因无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被判决不准离婚,第三次因原告在开庭时无故缺席,被按撤诉处理。案件到庭后,我们通过找以前承办过此案的审判人员了解得知,夫妻双方离婚是因为原告王某有外遇,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就是想拖住原告。在和原告的谈话中,我们感觉到,并深深体会到了原告因离婚久拖不决,致使其在事业发展和现实生活中严重受到影响的那份无奈情绪。在和被告谈话中,我们隐隐的感觉到被告也已被先后几次的离婚诉讼拖的身心疲惫,有同意离婚的念头,唯一担心的就是孩子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通过把握原告想尽快离婚,被告想抚养孩子,多分财产的这一“利益”心理,我们引导原被告在两者中间寻找一个“利益”平衡点,建议原告从照顾被告的角度出发,在自己能承受的限度内让被告在财产上多得一点实惠,也使自己从这场离婚抗战中得以解脱,建议被告从自身以后的生活考虑,继续在这样拖下去没有任何意义,也会影响自己今后的生活。使案件在庭前就得到了调解。 (作者单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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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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