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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期间自由活动遭车祸 旅行社应否赔偿
作者:董正远   发布时间:2011-06-07 15:47:43


    【案情】

    吴奶奶身体健康,儿女孝顺,今年70大寿,儿女们就张罗着让吴奶奶出去旅游、散散心,就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交纳了旅游费用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第二天,吴奶奶和女儿一起跟着旅行社的旅行团一行30个人到了宁波市。中午12点,导游小姐招呼大家到一家饭店吃饭,并说:“吃饭以后大家可以自由活动半小时,谁要是不愿意活动,就在车里等着,也可以在餐厅等”,吴奶奶和她女儿到餐厅对面的小卖铺买纪念品,吴奶奶的女儿正跟店主砍价,一扭头忽然发现:吴奶奶不见了!吴奶奶的女儿赶紧寻找并通知导游,导游马上组织同行的旅客帮忙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广播、电视台发布了寻人启示,但最终未能找到。过了6天左右,吴奶奶家属忽然接到警方通知,有一具无名尸体与吴奶奶相似,需要辨认。经吴奶奶家属辨认,死者确为吴奶奶。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吴奶奶在走失后横穿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死亡,并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责任,肇事司机为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司机赔偿吴奶奶家属各种费用共计11.2万元。

    交通事故处理后,吴奶奶家属认为吴奶奶一个大活人跟着旅行社出去旅游,家人却抱着骨灰盒回家,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和管理义务,导致吴奶奶走失,最终死于交通事故,旅行社对吴奶奶的死亡负有责任,因此,吴奶奶的家属将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其11.2万元赔偿金。

    【争议】旅行社是否应当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有三种不同意见。

    1、旅行社应当进行赔偿。

    吴奶奶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应当保证游客安全,吴奶奶在旅游期间走失并最终死亡,所以应当赔偿。

    2、旅行社应当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吴奶奶一方面是在旅游期间走失后,另一方面吴奶奶在走失的时候是跟随家属自由活动的,因此,对吴奶奶的走失和死亡,旅行社和家属都有责任。

    3、旅行社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吴奶奶是成年人,他应该听从导游安排,在规定的时间与旅行社会和,他在走失后又违反规定横穿高速公路造成车祸死亡,并且肇事司机已经对吴奶奶家属赔偿过了,吴奶奶家属不能得到二次赔偿,并且旅行社又没有过错,所以旅行社不应赔偿。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我们知道到游客到外地旅游很容易迷路,而且存在语言不通不容易求助的情况,因此旅行社在旅游期间应当尽可能尽到注意和管理义务,导游在让游客自由活动时,应当告知游客自由活动的范围,以及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处理方法,比如告知游客旅行社的联系方法等。而本案旅行社未尽到上述注意和管理义务,对吴奶奶的走失负有责任。但吴奶奶的死亡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肇事司机对吴奶奶的死亡也负有责任。在两个责任人都对吴奶奶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时,只要其中一方对损失进行了充分、足额的赔偿,另一方即可免除赔偿责任,因为被害方的损害赔偿之责已经因为一方的赔偿而消灭。这在法律上称之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本案对吴奶奶的家属已经得到了肇事司机的足额赔偿,他们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所以再次起诉旅行社没有事实根据,旅行社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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