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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与同学打闹 少女门牙折断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1-06-03 11:36: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第六初级中学的两个初中生,他们在学校期间相互打闹时,其中一个女同学跌倒在地,门牙被折断,由此引发诉讼,受伤同学索赔经济损失6000元。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小梅(女)与小军是同班同学,时年14岁。2007年11月5日下午,小梅与小军在教室讲台边相互打闹,致小梅跌倒在地一颗门牙受损。后小梅到河池市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为“上门牙折断”(未提供有医院收款收据),医院建议小梅18岁后进行修复。

    由于小梅家人向小军家人索赔未果,遂于2008年11月3日,向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小军与学校共同支付医药费3500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500元。

    小军辩称:事情发生时,是小梅先用手拍打小军的背后,后因其不注意安全而踩空跌倒。小军完全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小梅始终都没有到医院进行治疗,更没有开支任何费用,要求赔偿各种费用是没有依据的。

    学校认为,其在管理、教育和保护学生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校方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梅与小军作为初中生,无视校规在教室内嬉闹,两人均有过错。但小梅主张跌倒牙折是系小军在其背后用力推所致无直接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小梅牙折后未提供其就诊支付费用的相关凭证,无具体经济损失,故其要求小军承担18周岁后修复牙齿的医药费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第六中学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在管理、教育和保护学生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校方没有过错,其辩解观点、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遂判决:驳回小梅对小军及河池市金城江区第六初级中学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梅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小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小梅与小军两人均有过错,但一审却又驳回了小梅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判决小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小军承担举证责任;学校没有尽责提供符合条件的教学设施,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小军答辩认为,小梅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清楚的,责任认定明确;小梅上诉请求赔偿的证据不充分。首先,精神损害费不能给予支持,因为只有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考虑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至于修补门牙的3500元,这是医生在《疾病诊断证明书》中所写的,其内容只是证明患者有什么疾病,可加上适当的医嘱。而在《疾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治疗这样的疾病大约需要多少钱,显然缺乏证明力。

    综上,小梅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实其实际受到损失的数额。小梅可以在断牙实际修补后另行向小军追偿,当前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河池市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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