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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民事化审理的尝试
作者:黄永生   发布时间:2011-05-31 15:30:54


    基本案情: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都与被告人兼民诉讼原告人王永社系亲叔侄关系,王都之父王永先与王永社系亲兄弟。2009年1月,兄弟分家时采用抓阄的方式将窝子坡的林木一分四份,即兄弟四人各占一份,其中两份强弱不均,兄弟四人约定若谁抽到强弱不均的这两份可搭配。抽签后,大哥王永先抽的强,二哥王永社抽的弱,当即大哥不愿意与兄弟搭配。为此,兄弟两人产生矛盾,组村民小组、村委会、乡政府司法所及相关人员组织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2009年5月23日上午王永社邀约他人到山上砍伐自己抽签份额的树木时,大哥闻迅赶到进行阻拦,因而导致两家发生激烈争吵,并相互殴打互伤,王都在相互推搡中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王都受伤后,以王永社犯故意伤害罪向龙陵县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958.69元。2009年12月21日龙陵县法院审理作出王永社无罪判决,并驳回王都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自诉人王都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永社提出反诉,要求自诉人王都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72.80元,双方的积怨越积越深,对抗尤为激烈,只要相见便恶语相向,剑拔弩张,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意外事件。

    焦点问题:本案虽是一件普通的刑事自诉案件,但有其特殊的一面,即发生在叔侄亲属之间的矛盾,引起伤害的根源是承包山林争执。如不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思想问题,那么他们的恩怨将会持续和加深,甚至出现流血事件的恶性后果。

    处理情况:2010年4月21日,龙陵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程建江、闫中尧、陈正泽、王林清一行前往当事人所在地龙陵县龙江乡上龙村和勐柳村,不分白天黑夜,不怕天冷下雨路滑,深入调查研究,争取用更多的时间与当事人接触,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内心想法,在倾听他们诉求的同时,分别因势利导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与当事促膝谈心,在当事之间穿针引线,架起一座心与心相通的联心桥,用言行感染当事人。在法官真诚和谆谆开导下,双方当事感激地说:“你们法官为了我们家的事,不辞辛苦,饿着肚子为我们解决矛盾纠纷,我们的事本来就不大,主要是双方在斗气,现在想通了,几棵树的价值和亲情相比,毕竟血浓于水,情义无价”。经过两天一夜分头做工作,承办人员觉得时机已成熟,便当即邀请当事人的另两个兄弟及相关人员于23日到上龙村委会组织调解。经调解,自诉人王都表示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起诉,被告人王永社也愉快地表示愿意补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000元,并当场兑现。兄弟之间、叔侄之间当场握手言和,现场出现感人一幕,同时响起了阵阵的掌声。这场亲情案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启示与经验:本案的成功调处,开创了龙陵县法院二审刑事案件发回重审调解结案的先例,是基层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自觉践行“创先争优”、“人民法官为人民”、“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结果。由此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与经验:一是变“就案办案”观念为“为大局服务、构建社会和谐”的责任观念,新时期赋予法官的职责就是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该案承办法官能动办案体现出高度的责任心;二是变“按部就班走程序”观念为“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的务实观念,以往的发回重审案件都是传唤当事人到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当事人疲于奔波法庭多次,有些纠纷往往得不到根除,而该案以巡回审判的形式深入到纠纷发生地调查走访,采取灵活的庭审方式,做到案结事了;三变“以案件标的大小衡量案件轻重”为“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亲民观念,本案虽然伤害结果不重、争执标的不大,但却事关群众生活问题,法官深入当事人家中,便拉近同群众的距离,取得群众信任,致纠纷及时得以解决;四变“以结案为目的”观念为“从根本上为群众解决困难”的人本观念,以人为本既是一种理念,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作为人民法官无论审理什么案件必须把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放在心中,多与当事人换位思考,解决起纠纷容易得到理解和支持;五变“满足于审限结案”为“群众事无慢事”的效率观念,发回重审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审限过长,如拘泥于审限内结案,有些纠纷将会激化或与法官对立,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所有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尽可能快速进行审理会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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