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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辩法守天平 清苦析理定纠纷
——记一次难忘的案件受理工作
作者:何正功   发布时间:2011-02-22 11:11:36


    2008年1月21日,西北甘肃的凄苦蛮寒刚刚缓和了下来,但大雪和封冰依然阻塞着道路。作为张掖市甘州区法院的全体工作人员,已是奋战在铲雪除冰战线上的尖兵。

    这一天一大早,一对年过百半的夫妻相互搀扶着来到了甘州区法院立案大厅,留守值班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说有人要求立案,情绪特别激动,声称不尽快立案就跳楼自杀。由于是刑事自诉案件,按规定要在刑事庭立案,庭长放下手中的铁锹,匆匆赶到办公室接纳了他们。

    我作为刑事庭的副庭长,在庭长的隔壁办公室办公,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常常听到这一对夫妻声嘶力竭地吵闹声,尽管庭长一遍又一遍地做着解释和说服工作。一周后,庭长叫我过去,商议如何解决这一对中年夫妻死活不依地要求立案的问题,事情的原委我才知道。

    原来这一对夫妻男的姓谈,女的姓胡,男的是甘州区一家企业退休职工,女的是长年家属。因为儿子家庭的破裂和刚刚过去的离婚将他们牵扯了进去,他们一纸诉状要控告儿媳及其父亲的诬告陷害罪。这对夫妻情绪特别激动,要求法院尽快立案,仍是声称不立案不尽快处理,就采取自杀以示社会不公。这起诉讼不符合立案条件,庭长劝说他们撤诉,他俩立刻暴跳如雷,与庭长产生对立情绪。

    根据办案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再由庭长处理这件事情效果肯定不太好,况且庭长是女的,从方方面面讲都有必要调整一下工作人员,来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由此,经我和庭长商议,由我来审查此案的立案。于是,我结识了谈某、胡某,并因他们的所谓控告的诬告陷害罪一案,经历了工作上的日日夜夜,情感上的风风雨雨,思想上的锻打和考验。

    倾听百姓控诉   彰显法律呵护价值    

    诉状上手后,根据法律规定,我要求自诉人举证,但谈某夫妇不能向法庭提交证据,也不申请法院调取任何证据。只是一味地要求马上立案,解决纠纷,并喋喋不休地声称自己懂法律,也向当地的政府机关反应咨询过。谈某夫妇懊恼情绪一丝不减,时时发表威胁语言。在我与胡某夫妇多次的谈话中,胡某表现出对立案的急迫,想通过法律制裁控告方,来释放自己心中的愤恨,弥补一些所谓精神与物质的损失。胡某认为作为公民控告他人犯罪,法院就必然要开庭审理,就必须要依法制裁对方,不管控告方有没有证据证明他人犯罪。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必须要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如此控告显然是不行的。我越是耐心讲解,胡某越表现出烦躁和不安,甚至认为我在有意拖延他的诉讼时间,欺骗街末巷尾文化低浅的老百姓。胡某听不进去热心的解答,更不愿与我拉家常谈心,时时表现出得寸进尺的凌厉势头。我想不管怎样,得先摸清前来打官司群众的脉搏,让他们诉出苦和泪来,先听进去,然后再走出来,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才行。否则,他们对法院和法官就无从信赖,我们司法者的天职含义有如何解释的通。

    我考虑谈某夫妇如此呼天抢地的控告,情况必然复杂,法官不能简单地依法办事,即使不予立案,也要把他们从悲伤中解放出来,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公民百姓的纠纷悬而未解,因为人民法院是老百姓祈平求公的地方。我将案件向领导汇报后,遂做了必要的调取相关证据的工作。凭谈某、胡某的一纸诉状和法庭主动调取的零星证据,可知以下一些事实:谈某夫妇其子谈某与被告人田某于1998年相识谈婚,2000年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谈某与田某发生打架,田某受到一定伤害,离婚前双方就故意伤害进行了一场刑事官司,谈某免于刑事处分。离婚官司打了两审,楼房和孩子归于田某。谈某、胡某认为在多年的矛盾纠纷中,他们为儿子丧失了不少钱财,更受到田某一家的欺负与侮辱,感情伤害很大,同时认为儿媳田某为了离婚到处上访,到儿子的单位编造谎言,贬损儿子形象,干扰儿子工作,使儿子受到精神兼物质的诸多损失。因此,他们不甘心这样的结局,提起控诉,要求法院惩罚田某父女二人,以解心头之恨。根据初步了解,谈某积多年的家庭纠纷的影响,大脑有一定刺激,况且其人生性刚硬,脾气暴躁,有时不谙事理,不论谁要做好他的思想工作绝非易事,即使儿女也是如此。

    了解了谈某夫妇控告他人犯罪的真实情况后,我意识到这起立案不只是简单的立案,看来既要把好立案关,还要挽救走危险之路的当事人,事情处理不当,就要造成法官的失职,群众的损失。我暗下决心非拿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不可,力争尽快决定是否立案,迅速息事宁人,帮助自诉人走出狭隘空间,明理识体,防止酿成危险纠纷。谈某、胡某控告田某父女二人诬告陷害罪,并非果无其因,但也不是简单的一提即立的诉讼。审查案件期间,我先从提高当事人的感情认可上打开缺口,给他们递一杯水,让一个座,问寒问暖,循序渐进,让他们说话,让他们“瓦罐里倒核桃”尽情尽心地铺陈,让他们看到法院就是他们申冤报屈的地方,让他们感觉到我的时间就是围着他们的来到而旋转。这样一来,谈某夫妇就洋洋洒洒地开始了“悲伤历程”的讲述,我的工作也就逐步开展了起来。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立案规定,谈某夫妇控告他人诬告陷害罪必须具有以下立案条件才行:1、田某父女要特定的诬告过谈某夫妇 。2、田某父女必须有捏造谈某夫妇犯罪事实的行为,特别指出的是,捏造的必须是犯罪事实,而不是一般的有损他人名誉、人格方面的事实。3、田某父女必须有向有关机关告发谈某夫妇的行为。4、田某父女如诬告过谈某夫妇之子谈某,则也必须由谈某夫妇之子谈某自行控告,而非他人能代替。据此可见,自诉人谈某夫妇拿他们的身份来解决儿子的事,显然不是适格的主体,同时自诉人不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田某父女告发他们犯罪,要求司法机关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的事实,显然这种诉讼是没有客观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必然不能获准立案。经审查不能立案后,我将不能立案的法律依据逐条逐段地解释给谈某夫妇,但谈某夫妇听后声称法律有问题,要找政府告状,甚至贬损我不懂法律,扬言他们若有三长两短,要我负责,说着声泪俱下,一顿接一顿的牢骚和谩骂。看到如此情形,说实话,我并未伤心他们对我的态度,更不惧怕他们声嘶力竭的威胁,反而觉得他们多么可怜和幼稚。但我的职业和良心提醒着我——这就是真正的最基层的老百姓,这就是需要天秤称量的茫然的纠纷,这就是中国法官面对的为人民服务。接下来,我没有急于制作裁定书依法驳回诉讼,而是一次又一次地寻找更为有效的办法解惑释疑:走访谈某夫妇,听他们的心声,化他们的怨愤——走访他们的儿子谈某,从侧面教育和引导,共同挽救——变换谈心方式,让更多的法官接触他们,沟通他们,用法官团体的温暖驱散他们心中的“饥寒”——走访田某父女,办理应诉手续,解释清谈某夫妇控告他们的心情和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防范今后发生矛盾,取得他们明理后的真正谅解。日夜更替,风雨变序,历时两个月,在进行了大量的解释劝说工作后,谈某夫妇情领神会,无可挑剔地接受了一纸驳回诉讼裁定书,一场鸣冤不休的立案纠纷画上了真实的句号。

    解析办案真谛   提升天平维和功能

    俗话说:纠纷的起因可能是相同的,但其过程和结局决不可能完全一致。我们说同类型的个案之间也必然有些微的真正区别,就此谈某夫妇诉讼的案件基本情况来看,自诉人之所以愤怒控告被告人父女二人,其理由是必然的,因为他们长期卷入了儿子的婚姻及家庭危机的漩涡,免不了为儿子的平静生活被破坏或干扰而苦恼忧愁,甚至他们或多或少参与了两方的纠纷,感情上受到伤害,经济上遭到无谓付出。再则,他们担心儿女们的生活和工作会受到进一步的影响,因而在思想上受到更大的刺激,他们以他们的所谓家庭尺寸来衡量自己的得失,甚至衡量做人的标准和社会的公平价值,往往就觉得吃亏不少,最后只有以打官司来作为申冤消气的途径,摆脱不可自拔的处境。这是应当理解的人之常情,不可非议。此时,他们登法院之门的心理准备是长久的,其内心初衷也是真切而良好的,其感情的波澜也是蓄积良久的,他们有足够的心理企求,盼望情绪和牢骚能够释放出来。因此,作为法官,我做好了接受他们的心理准备,事实上我就是这样,在长达两个月的接待过程中,我设计了自己的工作模式:静听——细观——全面采集控诉理由——扭转话题拉家常——拉近法官与群众的距离——讲解处理此类纠纷的情理——讲解国家是如何解决此类纠纷的规定——现在如何办——今后过平安日子的应取态度和合理途径。一开始性格倔强脾气暴躁的谈某、胡某不但不认可我,反而奚落甚至敌视我。我当然清楚这是群众诉诸法律的基本心态,如前所述,我以法官应有的坦然或者我的职责的必然,认真地倾听他们喋喋不休的倾诉。妻子胡某看得出来害怕丈夫谈某,在一旁不吭声或者敷衍地应和一下我,看到这样的情况,我有意识地做单个工作,加深了解他们家庭的真实情况,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通过反复了解,我认为要做好谈某的劝解工作必须从其子女入手,因为他打官司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为了儿子能够平静的工作不受儿媳甚至其家人的缠闹。我打电话约好在区政府机关上班的谈某儿子,利用周末的几次休息时间,展开谈话交心,谈某的儿子知道事情后,大为感慨,说出了父亲因为忧愤几乎绝望自杀的经历。谈某握手感谢我们法官工作很细致,从情理、事理、法律多个角度解开了他们一家人心中集结已久的疙瘩,他欣然表示配合法院做父亲的工作,决不无原则地控告对方,冷静处理家庭矛盾,以和谐为大局,争取息事宁人,并表示抽空常到父母家与家人沟通感情,帮助父亲扭转狭隘思想,豁达做人,依法办事。同时谈某深情地表示,一方面做好单位的本职工作,一方面建立好自家的小家。当上述诸多工作一一到位的时候,谈某夫妇的情绪趋于平和,目光里透出被情理和精神屈服的神情,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再偏激和固执,他们尤其感动了执法者的敬业与清苦,他们甚至感激遇到了我这样的法官,没有让他们干出傻事,反而给他们带来了宁静的心情和踏实的生活。

    驳回一起毫无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本就非常正常,但谈某夫妇的诉讼,显然不是理论上阐述的那样轻松。究其实,如此裁断,毫无疑问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严格遵照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不折不扣地对号成文法的入座,也是在毫厘不爽地履行法官的天职,况且我国法律在实体裁理和程序建构上均具有无可挑剔的瑕疵,称得上所谓现代型良法。如此说来,如果我们单纯地循规蹈矩,以一纸合格的法律文书就可解决案件自诉人的缠诉问题,没有必要延伸工作的触角,三番五次地跟打官司的公民详细解释法律规定,一次又一次地坐下来热情接待,甚至象老师给孩子讲课一样,不厌其烦地解惑释疑,直到当事人听懂为止,甚至牺牲法官的宝贵时间和大量精力,去忍辱负重,呕心沥血。事实上,对于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否,法律规制是非常清楚的,法官也不是难于理解的,通过答惑释疑,当事人一般没有困惑的地方,只不过是看当事人自己如何解决,选择诉与非诉,由谁来担任诉讼主体,有没有必要提起诉讼等。在现存的司法实践当中,由于经济、文化、历史、风俗、普法等社会元素的影响,公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立案采取的态度一般是积极的,但也存在像谈某夫妇控告他人诬告罪而不能获准立案的具体鲜例,而当这种不予获准立案的事实一旦产生,群众的心理和情绪往往发生不正常的变化,大多数人不能理解法院的做法,轻则牢骚满腹,四处告状兼咨询,重则以死威胁,在社会上散布谣言,以乱视听。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国家倡导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司法灵魂是何等的恰当和及时,简言之,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就不只是按部就班的机械性办案,而是用热情和奉献维护公平,用更多的理性去渗透司法领域的工作,去为现实条件下的社会和平之堤浇铸牢固的浆液。“徒法不能自行”,再优秀的法律,必须有人的实际操作的良好结果来表达,高谈阔论和贵族式的司法是精妙的,但不是触摸实际和擦干眼泪的,我们硬要替人民恢复高兴的执法,不要冷酷得像雪山一样清高的宣判。中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科学而有必然,因而法院和法官再多的艰难和再多的付出也是必然的,只有这样,才能幸福人民。

    “驳回一起毫无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本就非常正常,但谈某夫妇的诉讼,显然不是理论上阐述的那样轻松”,这句活似乎是一面镜子,常常萦绕在我的脑际,我每天考究它的分量,并且讲给我的同事们听。这句话显然不是名言,但因为耗费了我的大量精力和心血而震撼,也因为是我挽救了一个家庭和几个公民百姓的不幸而十分难忘。

    (作者单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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