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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的知情权来看国内的机票超售
作者:彭琼   发布时间:2011-05-26 14:57:48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机票超售是指即航空公司的航班实际售票数多于飞机客舱座位数,比如一个航班只有200个座位,但航空公司却销售出205个座位。航空公司称机票超售属于国际惯例。有些旅客预定机票后并没有购票或者购票后在不通知航空公司的情况下放弃旅行,从而造成航班座位虚耗。为了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要和避免航空公司座位的浪费,航空公司会在部分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这种做法对旅客和航空公司都有益,也是国际航空界的通行做法。

    乍一听,这种说发似乎很有道理,然而让我们来看看这国际惯例在国外真正的运行状况吧。国外航空公司确实有“超售”惯例,但其有两个基本前提:

    一是事先告知——乘客在购买机票之时,航空公司必须告知乘客机票存在“超售”,买与不买的决定权在乘客自己,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超售有着使所有不特定的购票旅客均面临不能登机的风险。因此,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虽在《航旅指南》中有关于超售的说明,但要了解“指南”的内容,必须进入该局网页,通过两级点击才能找到。此种告知方式,欠缺普及性和明确性,几乎无法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了解,所以不能免除航空公司的告知义务。航空公司应采取更为直接明确有效的方式告诉消费者某次航班机票存在“超售”。例如在其订票网站上明确注明此次航班存在“超售”,消费者电话预定或者当面购买时明确告知其存此次航班存在“超售”等方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是事后赔偿——所有因机票“超售”而被拒载的旅客有权获得经济赔偿。而且,航空公司履行了事先告知的义务,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规避事后赔偿的责任。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当被拒载的旅客在航空公司安排下乘坐另一航班,到达目的地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航空公司须赔偿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晚于两小时,赔偿翻番为票价的两倍。欧盟关于“超售”的赔偿则按航程计算,如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为250欧元。

    实际上,机票超售并非不可行,关键是要予以规范,如果有相应的政策措施配套跟进,明确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的责、权、利,机票超售完全可以实现“双赢”。

    (作者单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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