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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行五年路
——射阳法院消费维权法庭工作掠影 作者:王磊 发布时间:2012-03-15 10:12:03
针对消费者消费维权难的情况,早在2007年5月,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就和当地消协联合成立了“射阳县人民法院消费维权法庭”。成立五年来,法庭坚持与时俱进,根据消费维权工作的形势变化开展工作,切实担负起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任。
巡回审理,为农村消费者维权撑起一片天空 作为农村基层法院,该院受理的农药、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一度占到全部消费维权案件的80%以上。针对这一情况,法庭成立之初便将农资质量纠纷案件全部现场巡回审判作为一项原则和纪律确定,以全面准确查明事实、方便快捷处理纠纷,让农村消费者在家门口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使其他群众增强维权意识。 2008年7月,该县千秋镇农民胡某某等106户村民在使用标称日本进口的某品牌除草剂后,造成670多亩水稻秧苗黄化、死苗。得知情况后,法庭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农林专家实地查验,对该除草剂进行抽样送检,并通知代理商、经销商对药害进行确认。检测确定为不合格农药后,法庭多次与该除草剂总代理商北京某公司协调赔偿事宜,但该公司认为农户提出的每亩400元的减产等费用过高,调解失败。法庭迅速引导受害农户提起诉讼,组织农户和公司到现场进行受损农田面积测量、减产数量测算,并现场开庭审理,数百名农民旁听了审理过程。经过审理,法庭当庭判决该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农民损失22.6万元。宣判结束后,原告和旁听群众对法庭公正裁决报以热烈的掌声,被告公司也表示服从判决。 这一案件是消费维权法庭自运行以来,判赔的单笔数额最大的案件。两天后,当地村民代表还向法庭的法官和消协工作人员送来锦旗,感谢他们做老百姓的“贴心人”。 2008年底,法庭被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评为2008年“消费维权工作创新奖”,中消协专门派调研组到射阳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给予充分肯定。 诉调对接,助力消费者维权驶上快车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小额的消费争议不断涌现,消费者迫切需要又好又快的解决。该院因势利导,探索建立了与县消协“双向诉调对接工作制度”,即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先行委托消协进行调解,消协在处理消费投诉未果时支持消费者起诉,大大提高了消费维权工作的效率。去年11月份,该院通过这一机制,成功化解了一起预付式群体消费纠纷。 2009年前后,王某等30几名消费者在射阳县城某韩式汗蒸会馆连锁店办理了预存费用的消费卡。2011年2月份,因经营不善,店主吴某在未处理好消费者预付消费卡退款事宜的情况下,突然停止经营并将门店对外转租。10月份,王某等消费者联系吴某要求退款无果,遂向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但吴某一直拒不露面,消协无法进行调处。由于王某等消费者的消费卡中剩余金额最多的几百元,最少的只有几十元,大家觉得法庭不会重视,甚至产生了放弃的念头。为帮消费者挽回损失,法庭启动诉调对接程序,快速起诉、快速立案、快速送达,并为消费者缓缴起诉费用。受理后,法官与消协工作人员先后三次到吴某家中通过其妻子做调解工作,要求其出面处理问题。经过不懈努力,吴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主动联系法官同意协商解决此事。最终,吴某全额退还了王某等36名消费者消费卡中剩余金额18960元。接到拿钱的通知后,王某等消费者都表示非常惊喜,没想到这么小的事情法庭都这样重视,大家纷纷称赞法庭是消费者的“保护神”。 延伸职能,努力打造和谐消费环境 近两年,媒体报道以及社会反映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日益增多,而法庭受理的消费维权案件数量却越来越少,2012年截至目前还一件没有,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法庭人的重视和反思。 通过调研了解后法庭发现,一方面,因为有了法庭在背后“撑腰”,消协处理纠纷的底气更足了,大量纠纷通过消协调处得以顺利化解,未进入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农村居民消费维权意识不强,权益受侵害后不知道或不愿意依法维权。法庭意识到,“等案上门”、“坐堂问案”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只有延伸职能,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努力打造和谐消费环境,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消费侵权问题。 按照这一思路,法庭利用“3·15宣传周”、“三下乡”和农村赶集等时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深入辖区农村,向农村消费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知识和消费维权法庭的职能、受案范围、工作流程等,帮助教育群众增强维权意识,提升维权能力。同时还与各类媒体进行合作,选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进行宣传,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通过这些举措,法庭在全县消费者和经营者中的“名气”越来越大,消费纠纷不断减少,全县消费环境得到了明显的优化。 成立五年来,射阳法院消费维权法庭坚持“服务民生、共建和谐”工作理念,始终与消费者风雨同行,始终当消费者的“贴心人”和“保护神”,共化解各类消费纠纷近700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近300万元,受到了上级和群众的好评和欢迎。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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