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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章建房需拆除 法官灵活执行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1-05-24 16:30: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马天然 张华)   5月19日下午,经过执行法官近5个小时的调解,终于使一起僵持了近三年的案件成功执结。

    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诉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侵占原告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所属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查明欣欣置业有限公司2004年6月12日取得太康县城西大街中段路南面积为1609.1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05年宏基置业在太康县西大街中段路南建造了二层楼房。经现场勘验,宏基置业所建房屋从北至南占用欣欣置业土地12米,东西占用0.8米。如按判决执行则需拆除被告所占原告土地上的房屋,而房屋是一体的,拆除一部分势必会影响整体结构,甚至可能成为危房,这种执行方式显然行不通。但是如果不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保护,矛盾得不到解决。根据本案的特殊性,执行人员经过合议,拟定了新的执行方案,由执行法官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适当的经济损失。

    执行人员首先向申请执行人解释不能强制执行的原因,并提出新的执行方案。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说理和释法,申请执行人接受了新方案。然后,执行人员又主持双方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万元,所占土地归被执行人使用。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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