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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贪小利丢饭碗 诉请赔偿金2万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5-24 13:40: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食品公司驾驶员范先生,多次以非由其本人驾驶车辆产生的费用发票进行报销,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终被开除。范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9万元。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范先生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安徽青年男子范先生于2007年3月1日进入上海城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担任上海至河北石家庄的长途运输驾驶员一职。去年12月10日,食品公司以范先生“屡次借用工作之便通过多种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和公司资源,情节十分严重”为由,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为此,范先生于今年1月6日申请仲裁,裁决未获支持,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9万元。

    食品公司称范先生工作期间,提供虚假发票进行报销、徇私舞弊,公司据此依据劳动合同之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其解除行为没有瑕疵。经查明,食品公司与范先生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2800多元。合同约定,员工有失职、营私舞弊的,食品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合同。

    在法庭审理中,范先生陈述,在12月10日被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后,仍正常出勤,并向法庭提供了2010年12月21日起的考勤卡。食品公司认为,范先生在2010年6月至11月期间,存在13次以虚假发票即非本次运输产生的通行费发票进行报销2100多元,虚假发票上载明的车号均与范先生实际驾驶车辆的车号不符。范先生被开除后,依然每天到公司考勤,但实际未提供劳动,公司也未安排其任何工作任务。对此,范先生确认通行费发票均由自己提供,但称提供的发票本身均是真实的,发票载明的车号与其驾驶车辆车号不符,是由于存在补缴过路费的行为。此外,有时候正常过收费站,收费站也可能提供与驾驶车辆车号不符的发票。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范先生作为驾驶员,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以非由其本人驾驶车辆产生的费用发票进行报销,营私舞弊,以牟取不正当利益。食品公司据此依照双方劳动合同之约定,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范先生要求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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