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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丘法院:警察出庭作证将成常态化
发布时间:2011-05-24 08:48:48
警察出庭作证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政)
为抑制警察非法取证行为,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于今年4月初正式出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实施意见》,标志着警察出庭作证在该区将成为制度化、常态化。
办案民警出庭当证人还是头一回 “传证人石峰出庭。” “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我叫石峰,今年30岁,是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派出所民警,住东渚镇。” 这是5月21日上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明贩卖毒品一案的庭审现场。在庭审过程中,就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向法庭建议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合议庭经评议后批准。于是就有了上面的一幕。 “我办案差不多八年了,出庭作证还是头一回。”闭庭后,石峰如此感慨。 为什么会有警察出庭作证?这还得从头说起。 “警察出庭作证实施意见”的缘起 随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建设的实施,2010年7月1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正式施行,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证据方面的种种问题,在苏州市虎丘区公、检、法联席会议上多次引起了热议。对于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的异议,虽然在两高三部的两个规定中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因操作性不够具体而难以保障。会议认为,除了通过联席会议解决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外,还应建立一定的工作制度,对当前突出的证据合法性、异议排除等问题进行规范,以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于是《警察出庭作证实施意见》应运而生。 今年4月6日,虎丘区人民法院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正式出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实施意见》,这在苏州市司法系统内尚属首次。 “意见”对包括人民警察出庭作庭的情形,通知形式,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公诉机关提出警察出庭的程序,警察不能出庭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该实施意见的出台,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排除非法证据,增强人民警察、检察员、审判员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诉讼意识和责任意识,对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有无刑讯逼供?有无自首、坦白情节?没有人比办案警察更清楚了。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实践中,办案民警出庭作证的情况却很少,几乎没有。当需要警察作证的时候,公安局通常是出具“情况说明”,而不会出庭。实际上,办案民警出庭接受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官的询问,最能直接展现侦查过程的真实情况,有无刑讯逼供、自首、坦白等可以即时调查清楚。 “警察出庭作证在抑制警察非法取证行为、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方面都将发挥巨大作用!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出台‘意见’。这标志着警察出庭作证将成为制度化、常态化。”虎丘区法院刑庭庭长李全福如是说。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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