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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作证不规范的现象原因及对策
作者:朱红忠   发布时间:2011-05-20 15:16:34


    江苏省启东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研发现,在涉农纠纷中有约80%的案件当事人会提交村委会所作的书面证明证据,但村委会随意作证、证明不规范等现象突出,不仅加重了法官调查取证工作的负担,更导致案件事实复杂化、当事人矛盾激烈化,加大了纠纷调处的难度,应引起重视。

    村委会作证不规范现象突出表现为:

    一是出具“阴阳证明”,导致“自相矛盾”,即分别应原、被告的请求出具两份内容截然相反、分别对各方有利的证明;

    二是证明内容主观性强,缺乏客观性,即出于不愿得罪本村当事人的目的,或对案件涉及的焦点问题没有详细说明,出具不涉及实质内容的证明,或仅作出对一方明显有利的事实判断;

    三是拒不协助法院调查,拒绝出具证明,有的甚至在出具证明后又要求撤回证明。

    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

    一是受人情影响较重。村委会工作人员多与当事人有亲朋、邻居等关系,往往碍于情面而随意出具证明。另外在有的案件中,也存在村委会受一方当事人家族势力的人情压力,而出具不实书面证明的情况。

    二是村委会公章管理混乱。在出具不规范证明的村委会中,有的公章由村委会主任持有,有的公章是村支部书记持有,还有的无特定的公章保管人员,都缺乏规范的公章管理、使用制度,导致当事人可以较为便利地获得村委会的盖章。

    三是相关责任追究机制缺失。虽然民诉法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情况,法院较难确定直接的责任人。处罚力度的不足也导致村委会随意出具证明的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审查,必要时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一方面审判人员应从村委会证明的来源、制作过程等方面,并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另一方面,在无法辨别证明内容真伪的情况下,法院应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以查明案件事实。

    二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建议乡镇政府加强村委会公章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经常出具不规范证明的村委会,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要坚决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经常性地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一方面增强村委会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其知晓作伪证,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使广大群众了解法院判断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规则,促使群众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

    (作者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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