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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碾死“精神病人”私签协议显失公平无效
发布时间:2011-05-17 15:59: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东兰县隘洞镇一司机碾死了一个“精神病人”,死者家属与肇事司机私自达成“协议”,过后双方产生纠纷,闹上法庭。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8年1月9日,东兰县隘洞镇农民韦超驾驶已投保的农用拖拉机,行驶到东兰县隘洞至纳乐屯级路“乾项”(地名)路段时,与行人韦军相撞,不慎碾压其头部,致其死亡。据了解,死者韦军系“精神病人”。6月17日,韦军的父亲韦树林与韦超私下达成协议。然而次日,韦树林及其家属就“违反”了刚刚签下的协议,来到隘洞派出所,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韦超的刑事责任。同年6月20日,东兰县公安局以韦超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进行逮捕,羁押于东兰县看守所。10月28日,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韦超驾驶车辆意外与人相撞,致人死亡,其行为事实清楚,但鉴于证据不足,且事后,韦超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费用,决定对韦超不起诉。韦超于次日被释放。 2009年初,韦树林向东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韦树林与韦超于2008年6月17日所签订的协议。韦树林认为“他是在醉酒、神志不清的状态签订协议的,严重影响了他的判断力,所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树林、韦超签订协议当天,韦树林是否醉酒到神志不清的状态以至于严重影响了韦树林的判断力无法确认,但从签订协议只有韦树林、韦超及韦超妻子在场外无其他第三人在场见证,所签协议书经事先打印,韦超代韦树林书写收条由韦树林签字的情况来看,至少能反映出韦树林、韦超当天没有进行充分的协商。其次,韦树林及家属次日即到隘洞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追究韦超的刑事责任,以实际行动对所签的协议表示了反悔。协议内容没有约定保险理赔金的办理及归属,却约定“今后与甲方不再有任何责任”,约定韦超支付给韦树林500元“精神补助费”与韦树林在保险理赔中的可期利益差距明显,显失公平。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韦树林与韦超于2008年6月17日所签订的协议。 宣判后,韦超向河池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确认该《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当事人于2008年6月17日所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韦超给予韦树林的赔偿数额,与按相关法律规定韦树林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差甚远,按此协议履行明显对韦树林一方不利,亦会给相关权利人造成较大损失。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韦树林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于法有据。 综前所述,韦超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河池市中院遂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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