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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法院:打开社会法庭身上的问号
作者:赵刚 陈海发 冀天福 发布时间:2011-05-16 17:13:18
2009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设社会法庭,初衷是充分动用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纠纷。然而,“社会法庭”、“社会法官”这些概念甫一提出,立刻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质疑者有之,观望者有之,甚至不乏讥讽之声。 两年过去了,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到底是怎样的一种事物?它从何方而来,将向何方而去?基层群众和干部对它是什么一种态度?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入社会法庭,采访社会法官和群众,听取当地党政干部的看法,试图打开围绕在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身上的诸多问号。 一问:社会法庭是干什么的 4月12日,笔者来到许昌县邓庄乡社会法庭,它设在乡政府办公楼一层,门口挂社会法庭的匾牌,屋内摆着一个圆桌、几把座椅,四周墙上贴有“零收费、零距离、零障碍、零成本”,“让人一步宽、你仁我义表”等标语。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设计,社会法庭是依据法律法规、乡规民约、道德伦理等,自主、自治协商调处矛盾纠纷的民间组织,一般设立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每个社会法庭配备2或3名常驻社会法官,从基层中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有较高解决纠纷能力的群众中聘请,负责日常调处工作。 邓庄乡社会法庭有常驻社会法官三人、非常驻社会法官30人,62岁的段玉申是三名常驻社会法官之一,他原来是附近一所中心小学校校长,在周围十村八里群众当中享有很高的威望,2009年退休,听说建立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的事情,很积极地报名参加了。 另一位常驻社会法官李银蛾今年51岁了,曾长期担当蒋东村妇女主任,还当过市人大代表、县党代表,用她的话说:“在群众眼里,也算个人物。” 社会法官的工作主要是“说事”,这是一句当地方言,意指调处矛盾纠纷。根据规定,社会法庭主要调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宅基纠纷、相邻关系等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都是一些农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能在村里解决就在村里给解决了。”李银蛾说。 段玉申记忆深刻的一次“说事”整整说了5天。在蒋西村,相邻而居的王孙两家因排水问题发生口角,王家老母亲冠心病发作死亡。矛盾立马升级了,两家召集人手,一场械斗眼看不可避免。 得知情况紧急,段玉申等社会法官4次到村里,王家提出,要孙家披麻戴孝,赔偿5万元,孙家表示绝不接受这个条件。 段玉申等人把工作重点放在了王家,他说:“死了人当然是大事,但是吵架只是一个诱因,你们两家都有责任。难道你们要结一辈子仇?” 在5天时间里,在社会法官的“说事”下,两家怒火怨气消散了,孙家答应出4000元,解决好排水,王家也不再追究此事。 二问:乡土人的土办法管用吗? 在禹州市梁北镇郭村中心社会法庭,一件“断树”纠纷引起了记者的思考。在苏王口村,董大爷和董小健两家人为村里荒地上的一棵树“较上了劲”。二十年前,两家都说树是自家栽的,要砍了卖钱去,为此动了手,一人头上还留了一道“豁子”(伤痕)。当时在村里制止下,树砍了一半停下,暂时维持现状。 未曾想,当年砍了一半的树如今长得枝繁叶茂,成了大树,价值也由700元升到了3000多元,纠纷再起。 矛盾来到社会法庭,秦翠芳等几位社会法官别看全是娘子军,却能“镇住事”,她们自信地说:“村里人都叫俺们婶,噘(方言,骂的意思)他两句,跺你两脚,事就说成了。” 几位女社会法官把双家人叫到一块说理,董大爷说前村支书可以作证,树是他栽的,董小健说我也有证人。社会法官问:“谁替你作证?” 董小健说:“俺爸。” 听到这里,社会法官心里有底了,对董小健说:“你爸替你作证,别人能信吗?对方比你大几十岁,你年轻,少分一些。”回头又对董大爷说:“祖祖辈辈在一个村里生活,你占大头,给人家一些,就别结怨了。树虽然是你栽的,但地是村里的,再吵下去,谁都不给,归公家。” 一番调停下来,双方接收了这个处置方案。 听到这个案例,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阎鑫感慨万端,他提起了自己多年前审理的一个“断树”官司。 一棵树长恰好长在两家承包地的界石上,为树的归属,两家争吵不休。到阎鑫接手时,这个官司已经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来来回回四次审理了,卷宗堆起来足有半米高。 经做工作,两家同意卖树钱谁都不要,捐给村里小学,但在“树是谁”上面还得分个高低。阎鑫只好几次去挖树根,刨界石,以树根在哪方多一些定权属。然而另一方说,不对,树也可能长歪,不能靠这说明树是谁栽的。 此类令司法机关处理起来十分棘手的纠纷却被认为是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能够大展手脚的“场所”。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梁开生说:“法院调处纠纷的依据主要是成文法,成文法具有的‘刚性’,虽然有权威、统一等优势,但同时也具有原则性、滞后性的不足,存在着与社会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的矛盾。” 他表示,社会法庭的优势在于,它是由有威望的民间人士依据风俗习惯、传统道德等民间社会规范的“柔性”力量来解决民间纠纷, 即“法、政、情、理、俗”,即法律、政策、人情、公理、民俗。在实践中,只要是不违反法律,遵循了合理原则,什么方法有利于解决纠纷,就用什么办法。 不仅效果好,社会法庭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很大。截至2010年12月底,社会法庭成功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2239件,且无一件当事人反悔。与此同时,河南省法院2010年受理案件数量首次出现下降趋势,较上年减少2万3000件,这是在全国法院受案数量普遍增长的态势下取得的成效。 “取得这一成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法庭的作用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 三问:“一乡一庭”是如何建起来的 据统计,截至2010年12月底,河南全省已建立2254家社会法庭,实现了“一乡一庭”创建目标;选任的8456名常驻社会法官,普通群众占99.8%。 如此庞大的网络是如何搭建起来的呢?许昌市是河南建立社会法庭的三个试点之一,现在全市6个县(市、区)所辖98个乡镇建立103个标准化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1758名,其工作较有代表性。 然而,这项工作曾经令许昌中院院长梁开生不知如何发力。去省里开会的负责人回来说领回了建设社会法庭这个任务,梁开生问社会法庭是什么、如何开展,参会人说不清楚,省里也只提了原则,没具体讲。 一切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第一批搞起来的社会法庭,庭长是乡党委书记,社会法官有人民调解员、派出所所长、治保主任,全是“官”。 “这样搞咋行,社会法庭是民间调解纠纷的自治组织,不能带有行政化色彩。”按照这一思路,社会法庭去掉行政化,社会法官从“愿管事、会管事、能管事、管好事”的群众中挑选,主要是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 民间身份确定了,新的问题出现了。梁开生进行了几次暗访,在一个社会法庭,办公桌积了厚厚一层灰尘,屋里只有一个老大爷。梁故意问他是干什么的,老大爷回答:“乡里叫来值班的。”又问做什么事,回答说:“不清楚,说叫做什么社会法官。” 梁开生寻思着这状况哪行,随即要求建立社会法官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力度,建好工作台账,使试点工作走上正规。 但是社会法庭真到全面铺开之际,法院的财力、物力、人力的制约立马表现出来。许昌中院多次向市委和政法委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市委政法委明确提出将社会法庭建设工作列入全市平安建设考核范围,成立以政法委书记蒋克勤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和市中级法院院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委政法委书记任成员的社会法庭建设领导小组。 “通过党委政府和法院内外联运、市县两级法院上下齐抓、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支持保障相辅相成,很快地推动了社会法庭的建设。”梁开生说。 在全省层面,河南高院把2010年作为“全省社会法庭规范化建设年”,制定下发了《社会法庭建设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中级法院社会法庭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等文件。 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主要领导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沟通、协调,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许昌、平顶山等地市的主要党政领导对社会法庭工作分别作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南阳市委,平顶山市委政法委等分别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法庭规范化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把社会法庭工作纳入当地平安建设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范围。 四问:基层干部群众的态度是什么 建立社会法庭,聘请社会法官,一个现实问题是,“说事”要场所,误餐要补助,当地话说是“人吃马喂”,这对财政和办公场所本来就比较紧张的乡镇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新开支。 “说老实话,刚听说要建社会法庭,心里有一些排斥,但是既然是上级部门要办的,也不好反对。”邓庄乡党委书记时少伟说。 他说,别看条条块块在乡镇政府办公楼挂满了牌牌匾匾,绝大多数没坚持多久,就不见人影,还空占一个办公室。 但是社会法庭建立没有多久,时少伟尝到了甜头,用他的话说是“建立最早,观念转变最快,受益最大。”最明显的受益是,再没有上访群众来堵他这个乡党委书记的门,坐在办公室几天不走了。 “现在有人来找我,我会对他说,楼下有社会法庭,先去那儿解决,解决不了再来找我,”时少伟说。他表示,虽然政府开门就是办事,怕事也不开门了,但是作为党委书记,不愿意也不能成天被纠纷缠住,要把更多的精力时间用在发展上面。 从笔者走访的5个乡镇来看,基层干部普遍反映社会法庭帮他们解决了“纠纷缠身”的麻烦。 比如,长葛市董村镇社会法庭自2009年12月受理社会矛盾纠纷159起,办结157起,无一起赴省赴京信访案件。特别是在2010年4月29日上午,一村民私自将邻里空闲宅基地内9棵杨树砍掉,双方家族较大,在现场激烈辱骂争吵,相互推搡,近百人围观,甚至外村人也来看热闹。 接到消息后,社会法官苦口婆心地劝解了17个小时,中间连饭也顾不上吃,到次日凌晨1小时许,平息了事端。当事人事后送来一面锦旗,上面写有:“速战速决化纠纷,十七小时化矛盾。” 在董村镇2011年度工作全镇干部大会上,该镇特意对社会法庭进行了通令嘉奖,并奖励现金2000元。 该镇党委书记李振伟说:“社会法庭真正做到了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悉,社会效果非常好,政府投入非常值。” 时少伟则用“春雨”来比喻社会法庭所起的作用,他说:“你说春雨有多大,一点也不大,悄无声息的,社会法庭在化解纠纷上面就是这样,不能说干了多大的事情,但是起了社会矛盾润滑剂的作用。” 群众的反映则是朴实的,在被问到为何要到社会法庭时,一位拿到赡养费的老太太说:“都说这里断得最清楚。” 现实需要和法理的纠结 从调查情况来,在基层农村,土生土长的“社会法官”解决民间小纠纷确有一套,但是它在现行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框架内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吗? 顶着“官帽”不是官 “名不正,则言不顺”,“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面对的第一个质疑是能以“法庭”和“法官”命名吗?反对者提出,法庭和法官是行使司法权的机构和人员,不能顺便使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社会法庭”是一种解决社会纠纷的自治性民间组织。使用“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这个名称,通俗形象,“法庭”和“法官”一下就能让群众明白这是解决纠纷的,“社会”则强调是依靠社会力量,化解民间纠纷。 “虽然有‘法庭’、‘法官’这顶官帽,它们不是官,恰恰相反它的生命力在于社会性、民间化。”张立勇说。 这种观念也为基层干部所认同,长葛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海成认为,“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在本性质上是一种社会志愿者行为,他们是当地群众中热心肠、有名望的人士组织起来,参于到社会矛盾化解纠纷之中,不是政府行为,也不是司法行为。 倡导者希望“社会法庭”去行政化的心情从他们一再强调“社会法官”不发工资中可见一斑。 有些地方为了鼓励“社会法官”积极性,定期给予经济补助。无论是身处高层的张立勇,还是基层的张海成都多次提醒,不能将补助理解为工资,一旦是工资,“社会法官”便成了公职人员,失去了民间性、志愿性。 “那就走到了人民调解员的老路上去,这是要避免的。”张立勇说。 现行体制下的生存空间 对于基层矛盾的化解,现行体制有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村里还有治保主任,有人提出,“社会法庭”难脱重复建设之嫌。 张立勇认为,与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相比,“社会法庭”自有其优势。与人民法庭相比,“社会法庭”调处社会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不用写诉状,纠纷一来即受理,一受理即解决。人民法庭断案讲证据、讲程序、讲法律,固然严谨,但基层群众法律知识少,证据意识弱,不见得群众接受。而社会法庭主要援引法律之外的民间习俗、传统道德、生活常理等人们熟知的社会规范调处纠纷,使得纠纷的调处结果更接近于村民的认识。 而人民调解虽然名义上也是群众自我解决矛盾,但是张立勇认为,目前的人民调解一是组织不健全,影响了其充分发挥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二是官方色彩太浓,调解员成了领工资的干部,没有积极性调处纠纷。 “与之比较,社会法官数量较多、人员相对固定、专职从事调处纠纷,而且他们是志愿参于,积极性很高。”张立勇说。 基层干部如今把“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的这种优势概括为“多、快、好、省”:“多”指解决纠纷的办法多、依据多,“快”矛盾化解时间快,“好”是效果好,“省”是节省群众诉累,也节省司法资源。 来源:
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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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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