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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员自缢死亡 家属索赔60余万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1-05-09 13:26: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精神病人入住精神卫生中心医院治疗期间用裤子绕颈自缢,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护理不周,诉至法院索赔各类损失60万余元。因精神病人一心自杀具有冲动性、突发性和隐藏性等特点,且鉴定结论确认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因素,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准予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补偿2万元的一审判决。
中年女子诸花(化名)患精神分裂症10余年,曾于1997年、1998年先后因上吊自杀未遂、冲动毁物等原因入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下属分部医院进行治疗。2009年12月21日,诸花再次入住分部医院。去年1月11日,诸花用裤子缠绕颈部,自缢身亡。 诸花丈夫、母亲和儿子认为院方采取的医疗护理措施不当,未履行对无行为能力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律师代理费等共60余万元。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辩称,诸花患者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由于精神病患者发病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自杀与其精神疾病有直接关系,属意外事件。况且在发现诸花自杀后,院方及时采取施救措施。因此,院方不应承担责任。若法院认定其不承担责任,基于人道主义,可自愿补偿2万元。 为查明诸花的真实死因,法院调取了医院的监控录像,在事发时段内反映,18时09分,诸花将裤子从柜子内取出后系在床栏,18时30分平躺在床上,用系在床栏上的裤子勒紧颈部尝试自缢,同室病友上前劝阻并将裤子解开。护士于18时42分11秒走进该病房,诸花侧卧在床上,一病友紧挨其床头的右侧整理床铺。19时04分,诸花再次将裤子系在床头并自缢直至死亡。19时36分,值班人员发现异常,遂跑出呼唤其他医护人员,医护人员立即进入室内并实施胸外心脏按压、静脉注射等急救措施。 诉讼中,医学会对诸花的死亡与医院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书载明了“患者的自杀行为是无法避免的病理行为,是目前医学难以防范的意外”等意见,法院综合实际情况认为,当时诸花在表面上已回复常态,难以认定护士在巡视中的不周之处给诸花的自杀创造了条件,两者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死者家属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之诉请理由尚不充分,难以支持。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自愿作一次性经济补偿,予以准许。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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