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员工值班意外受伤 法院判决属工伤
作者:潘家旻   发布时间:2011-05-04 15:34:15


    【案情】

    刘兴(化名)系广东省某管理顾问公司派遣到马鞍山市乐翻天餐饮娱乐公司(化名)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同时负责公司一楼咖啡厅的相关事宜。2011年1月31日,该公司向全体员工宣布自2月2日至8日期间为春节假日。2月2日,刘兴在值班期间乘坐电梯的过程中,因电梯故障而摔伤。当刘兴向公司提出工伤申请时,公司认为刘兴并非公司员工,且因违章操作电梯而受伤,以此种情况不算工伤为由而拒绝赔偿。近日,刘兴将公司告上法院,诉求得到法定赔偿。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兴与的乐翻天餐饮娱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且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原告人刘兴坚持自己是在工作期间乘坐电梯,因电梯故障而摔伤,同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因属于工伤范畴。

    被告乐翻天餐饮娱乐公司则辩称,刘兴并非公司职工,且其值班只在一楼,非系楼上管理人员,无需使用电梯。原告违规操作电梯才会受伤,不属工伤。

    【评析】

    关于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条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接受被告给付的劳动报酬,为其从事咖啡厅的管理工作,系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两者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原告在值班期间乘坐本单位电梯上楼时受伤,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