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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致鸡主贱卖 工厂侵权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1-04-27 09:05: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焕东)   4月26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启东某工厂赔偿原告方杰养鸡损失人民币14096元。

    方杰系启东某村村民,其住宅距离某厂直线距离约30米,在宅旁靠近厂区建有鸡舍,用以养殖肉鸡。2009年6月10日,该工厂扩大生产规模后加建一台特大型起重机,并安装了4根20米高的电杆,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音及杆上的聚光灯夜间发出的灯光致使方杰养殖的4000只鸡无法继续养殖,无奈下将鸡以每只一元卖出。多次与该工厂协商未果后,方杰遂将该厂告上法庭讨要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本案系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纠纷,被告某厂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工厂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现有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故被告某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对原告依法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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