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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更多经营许可指标 法盲老总带头组织闹事
重庆巫山一董事长及4名成员获刑
发布时间:2011-03-29 15:17: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世雄)   为达到获取更多的出租车经营许可指标的目的,公司董事长竟带领公司4名成员组织数十辆出租车,采取非法集会、罢运、集访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唐汉林、阳海、龚发财、彭文成、陈敦水等5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其1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 2010年4月,巫山县111名出租车主拟组建“云都出租车公司”,并成立了筹备组,唐汉林、龚发财先后任董事长,阳海任总经理,张德举、杨承金等人担任董事会成员。同年5月份以来,以唐汉林、阳海、龚发财为主的筹备组及被告人彭文成、陈敦水等多次通过组织出租车非法集会、罢运、集访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以获取更多的出租车经营许可指标。

    同年8月12号,因出租车主对巫山县运管部门的答复不满,以唐汉林、阳海、龚发财为主要成员的公司筹备组与40余名出租车主到县党政大楼前非法集会,并滞留现场拒不解散。次日下午,车主谭大美等人强行冲过执勤警戒线,闯入巫山县党政大楼大吵大闹,持续3个小时。

    8月18日,唐汉林、阳海、龚发财与部分车主在县交通局会议室与渝东出租车公司、县汽车运输公司及运管所协商出租车事宜时,出租车主肖桂芳、罗章明、张洪、陈齐友、李祥斌等在会场实施打砸行为,并对汽车运输公司经理刘华进行围攻,致使协商工作无法进行。后筹备组还以借款的方式对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的罗章明、张洪、李祥斌等人每人补助500元生活费。

    8月24日19时许,60余辆出租车列队开往重庆主城,违法进行上访,途中处被公安、交通、运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劝阻,车主将出租车滞留在公路上,致使该路段的其它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8月26日,唐汉林、阳海、龚发财等人组织出租车主开会讨论是否同意56个指标的分配方案。在车主不同意分配方案后,又到巫山县党政大楼非法集会。后由唐汉林提供材料给杨承金、张德举等人,用以制作“告全县人民书”、“请愿书”,并在县城各单位散发。

    同年10月9日至11日,彭文成、陈敦水和彭渊之、杨承金等人策划、组织40余名出租车主各集资500元,分批次到北京集访,被相关部门予以劝返。在返回途中,陈嗣见等人将护送车辆的门、窗等物品砸坏,造成经济损失8300元。10月14日,陈敦水电话告知彭文成赴北京上访的出租车已经被护送回巫山。彭文成便与张德举等人煽动在家的出租车主罢运,并将车辆集中停放,持续4天拒不解散。10月15日,陈敦水再次电话告知彭文成,上访人员已经到骡坪。彭文成与张德举等人一起赶到两坪乡仙女桥处,将护送上访人员返回巫山的车子拦住,并在现场大吵大闹,造成交通阻塞。回到县城后,出租车主将上访人员唐位凤抬到信访办门前的公路上,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汉林、阳海、龚发财、彭文成、陈敦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唐汉林、阳海、龚发财作为公司筹备组的主要成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为达到不合理的诉求,以三被告人为主的筹备组在非法集会,罢运、集访等违法活动中起了积极作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办公秩序,情节严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关于被告人唐汉林、阳海、龚发财没有组织和积极参加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阳海辩解有自首情节,经查,公安机关在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并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汉林、阳海、龚发财、彭文成、陈敦水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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