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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抚恤金亲人对簿公堂 法官给力调解泯恩怨
发布时间:2011-03-29 11:39: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巩伟亚 蔡强)   儿子工亡,单位补偿其家属一笔补偿金,为争财产,父母亲与女儿将妻子告到法院。2011年3月23日,河南省舞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工亡补偿金分割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小蕾返还原告张全、王艳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家庭困难额外补偿金共计133497元;被告李小蕾返还原告张一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家庭困难额外补偿金共计48003元;该纠纷一次性解决到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原告张全、王艳是夫妻关系,受害人张同系原告张全、王艳的儿子;原告张一(16周岁)系受害人张同与前妻所生女儿。2002年8月被告李小蕾与受害人张同在某镇政府登记结婚,于2004年1月29日生儿子张二。张同于2010年10月15日在某跨海大桥工地从高空坠落身亡。被告李小蕾作为受害人张同的亲属与工程承建方打成赔偿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一、丧葬补助金11135元;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0213.20元;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为:张同之父张全抚恤5年,计31500元;张同之母王艳抚恤5年,计42000元;张同之女张一抚恤2年,计12600元;张同之子刘恒孛抚恤12年,计756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者生前的工资之规定,以上四被供养亲属的抚慰金总和应减去12600元,甲方在供养亲属抚恤金项下共支付149100元。四、考虑受害人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工程承建方一次性补偿受害方92551.80元,作为额外补偿。以上四项共计353000元。被告李小蕾收到款后,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存款343000元。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三原告应得的赔偿款共计22万元人民币。2010年10月22日,原告张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小蕾的存款22万元,法院审查后于2010年10月23日对该款进行了冻结。

    此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张全、王艳称,被告李小蕾无资格分取因张同死亡所获赔偿款,因为被告李小蕾的户口没有在原告所在村,且县民政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03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的登记档案资料中,未发现张同在本辖区内有婚姻登记记录。要求被告李小蕾对受害人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协议内容给付;对一次工亡补助金及因家困难所作的额外补偿,由受害人张同的父母、女儿、儿子接人头均分;被告李小蕾归还三原告应得的赔偿款共计22万元人民币。

    原告张一称,在上初中之前是随其姑一起生活。2007年9月份开始上初中时,原告张一回到家中,跟随父母一起上学。原告张一请求把属于自己应分得的赔偿款中的一部分单独分出,不愿与原告张全、王艳或被告李小蕾分在一起。

    被告李小蕾称,三原告的起诉不近情理,是对死者的不敬,是恶意诉讼;关于赔偿款中的丧葬补助金,已由被告实际支出,原告无权分割。被告李小蕾作为受害人张同的妻子(提供结婚证一份,结婚证日期为2002年8月3日),享有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对赔偿协议第二项中的第5项中的因家庭困难,额外补偿92551.8元,被告李小蕾主张这里的家庭,是指自己与受害人及子女所组建的家庭,该项下赔偿款应归其所有,由受害人张同的近亲属张全、王艳、张一、李小蕾、刘恒孛五人均分,每人享有份额为38553元。第三人张二所享有份额,被告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由被告予以管理。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向当事人讲情理、辩法理,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加大亲情等感情因素,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把握双方的感情契合点、寻求矛盾化解的的突破点,耐心、细心、专心调解,不厌其烦。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静下心来,放低姿态,各做一步退让,最终相视一笑泯恩怨。法院遂作出上述调解协议。(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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