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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放弃工亡补偿 反悔主张权利被驳
发布时间:2011-03-25 16:44: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世雄)   一男子在煤矿因工死亡后,其家属在与煤矿签订人身死亡补偿协议时,自愿放弃了工亡后的部分相关补偿待遇,后又反悔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矿予以返还。日前,重庆市巫山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死者胡显品生前系巫山县远发煤矿的工人,与原告王联英系母子关系、与原告胡巍巍、胡钵系父子关系。2006年6月16日,胡显品因公死亡。同年6月17日,远发煤矿作为甲方与死者家属胡平、谭发山、谭发仁、家属代表谭发群(胡显品的妻子)作为乙方签订《人身死亡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胡显品死亡补偿费1200元/月×54=64800元;大孩胡巍抚恤金1200元/月×12×12×30%=43200元;小孩胡钵抚恤金1200元/月×12×18×30%=77760元;母亲王联英生活补助费1200元/月×12×2×30%=8640元;安葬费10000元;家属慰问金15600元,合计贰拾贰万元(22万元)。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以收据为准。”

    同年6月18日,谭发群从远发煤矿领取了《人身死亡补偿协议》中约定的22万元后,向巫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胡显品工亡之后,社保补助、丧葬费、工亡补助金、抚养金、抚养费全权委托远发煤矿领取。本人已于2006年6月17日在矿方一次性领取了所有工亡补助22万元。贵局一切工亡待遇属远发煤矿,绝无反悔。委托人谭发群签字捺印。”后经巫山县社会保障局审批,从2006年6月16日按照月抚恤金321元/人发放死者胡显品供养家属王联英、胡巍巍、胡钵3人的抚恤金至2009年6月1日止。

    法院认为,死者胡显品工亡后,其家属胡平、谭发山、谭发仁及家属代表谭发群与巫山县远发煤矿于2006年6月17日签订的《人身死亡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已履行完毕。谭发群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明确表示因胡显品工亡在巫山县社保局享有的相关待遇由远发煤矿领取,一切工亡待遇属远发煤矿享有。可见谭发群因与远发煤矿就胡显品工亡后的相关补偿达成协议而自愿放弃胡巍巍、胡钵在巫山县社保局享有的相关待遇,谭发群作为原告胡巍巍、胡钵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其权利进行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王联英如果认为谭发群与巫山县远发煤矿签订《人身死亡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认为该笔抚恤金及存折系被告实际占有应予返还,但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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