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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瞒卖房产是否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作者:郭旗 发布时间:2011-03-29 09:39:46
2010年3月15日,商世贤(化名)将房屋出租给李风田(化名),双方书面约定租期为3年。2010年12月,商世贤将房屋低价卖给了弟弟。李风田得知后,以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将商世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已于2009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上述规定可知,商世贤在未通知李风田的情况下将租赁房屋出售侵害了李风田的优先购买权。但上述《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本案中商世贤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弟弟,这属于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所以李风田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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