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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含义、程序及法律规定
作者:张成生 发布时间:2011-03-18 11:13:38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凡是在起诉以前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是诉前保全;在诉讼过程申请保全的是诉讼保全。诉前保全的条件是: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权益遭到极大损害的;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必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行为,使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的;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程序是:①申请。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可以驳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申请。②财产保全的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保全如果是情况紧急的,也应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执行。③财产保全裁定不得上诉,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④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天内未起诉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况出现时,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作者单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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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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