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司法改革带来花山法院新风貌
——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特色审判纪实 作者:杜谦 发布时间:2011-03-18 09:37:22
近年来,安徽马鞍山市花山法院面对各类案件数量尤其是民商事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为民、便民、利民”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出发,结合自身实际,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着力打造精品审判工程,在单项审判工作形成特色和品牌的基础上,推动整个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少年法庭特色审判出实效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花山法院坚持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准确把握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在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逐步加大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形成了自己的审判特色。 一、“社会调查员”走上少年法庭 “社会调查员”是一个新角色,类似欧美国家对青少年犯罪审判中的“缓刑官”。欧美国家的“缓刑官”专门负责在青少年出现犯罪行为后,对当事人展开人格调查,分心犯罪原因,研究帮教对策,然后以控方和辩方合一的身份向法官提出缓刑建议,在法官对这些青少年宣判缓刑后再落实帮教措施。2006年11月,社会调查员首次在花山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亮相。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当庭宣读调查报告,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在校表现、社会交往、家庭情况、案发后的悔罪表现等都会作全面客观的表述。之后,合议庭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参考社会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正确适用法律和教育矫治未成年罪犯提供了客观依据,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二、少年法庭法官与被告共坐一张“圆桌” 圆桌审判是用灵活性与严肃性相结合的原则,改法台式审理为圆桌式审理,灵活运用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方式进行审判的一种庭审方式。圆桌审判营造出一个缓和、宽松又不失律严肃性的庭审气氛,实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争取最佳的庭审效果。 2006年8月花山法院首次运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未成年被告人进入法庭时不着囚服,不着手铐,与审判人员相对就坐,法警不再值庭,这样与整个较为轻松的法庭环境相对应、协调,从而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恐惧、抵触、自卑等心理,进一步缓解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和紧张情绪。 2008年,随着花山法院少年圆桌审判法庭建成并投入使用,圆桌审判已经成为花山法院未成年刑事案件的主要审判方式。 三、少年法庭请来了心理咨询师 一切犯罪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心理存在较大差异。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矫治要比教育矫治、劳动矫治、管理矫治更为重要,能够从根源上消除其犯罪的心理基础,更能让其感受到社会的关爱。花山法院选任心理咨询师担任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参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做到庭前沟通了解、庭中疏导矫治、庭后回访帮教。心理咨询师针对不同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况,设计不同的心理矫治方案,因人施教,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感化效果。 2009年3月,花山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强奸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带被告人到南京脑科医院进行心理检查和咨询,为教育矫治被告人、正确适用刑罚措施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社区矫正组织的量刑建议和心理专家意见,认为对其不宜适用缓刑。由于在审判过程中及宣判后,法官多次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被告人接到判决后表示认罪服法,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可以理解,并表示将在被告人服刑期间继续请心理医生对其进行定期心理疏导和治疗。该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少年法庭与社区矫正“无缝对接” 为了充分运用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改造自新的刑法执行措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对宣告缓刑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感化工作,确保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花山法院少年法庭注重做好参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积极推行了判后“入矫”教育。即在宣判后,由主审法官召集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及监护人,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讲解有关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的权利、应遵守的义务、缓刑的考察和撤销等内容,对被告人有疑问的,随时耐心地进行解答,使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都能对自己在缓刑考验期内应该怎样做和不应该做什么有充分明确的了解,促使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接受监护人对其在生活、交友等方面的监护,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道交法庭特色审判显效果 为积极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办案效率,在马鞍山市交警支队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花山法院于2006年1月在马鞍山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巡回法庭(以下简称交通法庭),开展道交赔偿案件集中办理工作。道交法庭针对道交赔偿案件特点和现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 一、“过滤式调解”节约诉讼资源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索赔之路一般不是很顺利。很多当事人在多次索赔无果之后,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巡回法庭,而在这里他们却总能获得特别的惊喜。巡回法庭的法官们会在第一时间联系对方当事人,立即着手调解协调工作,经过法官从情、法、理等各个方面耐心深入思想工作,双双一般都能达成协议,解决矛盾。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创新把调解职能前移,把化解矛盾纠纷的时间前移至矛盾初发阶段,从而达到司法职能的整体前移,更加主动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的同时,更是大大减少了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量,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审判资源,提高了法院整体工作效率。 二、“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诉讼 为最大限度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花山法院交通法庭创新实施“一站式”服务,交通法庭直接接受当事人诉讼的相关材料、负责填写诉讼文书、计算诉讼费用、登记立案、确定开庭日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对于当事人而言,立案—审理—调判—送达裁判文书等整个诉讼过程均在交通个法庭完成,而不必往返于院本部和交通法庭之间。当事人从前几个部门跑完一肚子气,而今“一站式”服务全部搞定,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服务赢得了民心,获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涉案车辆保全快速反应机制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为保存证据或查明事故原因都要暂扣肇事车辆,但一般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即将所扣车辆放行。针对道交赔偿案件这一特殊情况,交通法庭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协调,在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和交警部门联系了解相关情况,请求其协助法院查封肇事车辆,并在第一时间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交警部门,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其诉讼风险。 四、加强与保险公司沟通,开辟受害人救助绿色通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所有上路车辆都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绝大多数道交案件中,原告都会将相关保险公司列为共同原告。为使道交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助,交通法庭在道交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强与保险公司沟通,要求其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及时救治受害人。现在,马鞍山地区的各大保险公司,接到花山法院交通法庭发出的《预付医疗费通知书》后,都能及时将通知所列款项汇至相关医疗机构账户。这一措施,开辟了受害人救助绿色通道,同时也有利于道交赔偿案件的调解和最终执行。 民事速裁案件见效率 2003年,花山法院在全市率先设立简易民事案件速裁室,加强简易民事案件的速裁速决工作,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速裁室设立至今已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000余件,其中2010年结案高达600件,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不超过10天。民事速裁工作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普遍好评。 一、创新思路,速排速结。近年来,花山法院民事案件数量快速增长,速裁案件也迅猛增加。面对压力,速裁法官创新工作思路,改变过去常规的排庭方法,不同类型案件一天可以排庭3到4个,同一类型案件有时可以排到8个,对当事人不需要答辩期的案件,及时排期开庭,大大缩短了审理周期。 二、上门开庭,方便诉讼。2011年2月,花山区霍里街道一位女士坚决要求离婚,可是男方在工作中把腿摔断了,无法上庭应诉。速裁室桑法官爽快应诺:到你家去开庭。2月16日,桑法院和书记员冒着漫天飞舞的雪花、不畏路途艰险来到当事人病床前。经过桑法官三个多小时的努力,夫妻双方最终同意和好,并承诺以后会好好生活。一桩婚姻纠纷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圆满解决。几年来,花山法院速裁室法官上门开庭50余次,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他们在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司法就是为民服务的理念。 三、加强调解,案结事了。诉讼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一直为花山法院所践行。速裁室法官深深明白,要想又快又好地办理民事案件,做好调解工作是关键,该院速裁室始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速裁工作的全过程,立足当庭调解,重视庭前、庭后调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注重把握调解时机,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努力提高调解成效。速裁室成立至今所结案件中调解率高达72%,这是一个饱含汗水和心血的数据,这一数据是速裁室法官们长期耐心、热心、悉心工作的结晶。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