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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20万给老板 催收时被指为“青春补偿费”
发布时间:2011-03-16 14: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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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国君)
一名身材瘦弱的小女子,通过10年打拼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因务工期间与自己的老板建立了深厚感情,先后借给老板用于买房、经商20多万元。时过境迁、物换星移,就在多次催要欠款老板“认账不认还”的情况下,该女子杨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近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开庭审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黎志忠、黄靖还钱。随后,得到裁决结果的杨娟夫妇万分感激法院的“较真”,将一面上书“为民司法,公平正义”的大红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上。
2001年,四川省双流县女子杨娟务工期间与在西藏拉萨市做生意的云阳籍夫妇黎志忠、黄靖相识,彼此逐渐建立很好的友谊,黎志忠、黄靖夫妇曾让自己的儿子认杨娟为干妈。后杨娟便在黎志忠承包的洗脚城打工。原告诉称,2003年至2004年间,黎志忠、黄靖夫妇因回云阳买房屋、开歌城向其借款21万元,后由黎志忠给其出具了借条。2009年8至9月,已移居万州的杨娟曾经两次到云阳向黎志忠、黄靖夫妇催还借款,由黄靖在自己开办的宾馆里偿还借款1万元,余款20万元多次电话催收无果。被告黎志忠则辩称,向原告出具借条属实。但不是真正的借款,其中实际用了杨娟1万元,另外20万元是在西藏经营洗脚城期间,与原告有过一段共同生活的经历,承诺分手后给予原告的“感情补偿”,并表示仍愿意给付这笔“青春损失费”,前提是在自己有钱的情况下;黄靖辩称,对丈夫出具此张借条不知情,债务与自己无关。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杨娟主张被告黎志忠向其借款21万元的事实,所提交的证据相对完整,且相互之间形成锁链、彼此印证,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产生了21万元的债务关系,而且已经归还了1万元,还有20万元没有偿还,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也证实一直没有放弃追讨权利。被告黎志忠答辩借条有“假”,属于同居关系孽生出的“青春补偿费”,未能提供出合法有效的证据来佐证,明显依据不足。法律不是“游戏”!同时,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余款20万元未偿还的事实清楚,认定被告黎志忠、黄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杨娟借款,应当依法连带承担偿还责任。据此,判决黎志忠、黄靖夫妇共同偿还杨娟借款2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一审宣判后,被告黎志忠、黄靖不服,提出上诉。但随后又撤回了上诉。(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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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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