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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苹果门”看我国代工企业中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作者:胡高崇 发布时间:2011-03-04 10:39:02
处于全球产业链中最低端一环的代工企业一直以来是通过压低企业中工人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来实现主要利润来源。这些企业中的劳动者权利保护成为盲区。2011年初,苹果公司首度承认其在华供应商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137名工人“因暴露于正己烷环境,健康遭受不利影响”。这则消息引起社会对上述员工不幸遭遇和生存现状的关注。除此之外,联建公司中的部分工人还曾因年终奖发放问题与资方发生矛盾。联想到去年频频发生的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我们必须重新审视代工企业中劳动者的生存状态——每天拼命加班才能拿到可怜的工资、被企业辞退却拿不到充分的补偿、患了工伤享受不到相关待遇、患病职工无法享受医疗期待遇等等。面对力量强大的资方,法律知识奇缺的工友们常常发出各样那样的疑问: ※我的最低工资中能包含加班费吗? 疑问:2008年7月小李高中毕业后进入北京一家企业工作,入职之前企业负责人让小李好好干,并承诺工资报酬肯定低不了。第一个月小李工作很积极,每天都加班,最后拿到了2000元钱,工资条上显示小李的基本工资是600元,加班工资1400元。之后的一年时间里小李工作都很努力,收入状况也还行,就是工资条上的基本工资一直都是600元。一年后,小李谈了个对象,加班时间变少了,收入也就直线下降了。甚至有一段时间,由于小李从未加班,工资就按每月600元发放。小李陷入了工作和爱情之间的两难选择。 释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就上调到了每月800元,并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必须是扣除了加班费、个人应缴的社保费、公积金或者特殊岗位津贴之后的“净工资”。也就是说,本案中小李一直以来的高收入都是高强度加班而来,企业支付给小李的基本工资一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时的小李就应该要求企业调高基本工资标准,并应该按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重新核算加班工资。相信通过诉讼,小李一定能够为自己讨回说法。 ※我加班了为何不能拿到加班费? 疑问:小刘是工厂里的技术工人,从工作以来就是三班倒,每班八个小时,一周只休息一天。但是小刘从来都没有收到过加班费。后来,小刘找工厂讨说法,厂里的负责人答复小刘说工人们都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以就没有加班费。小刘心生疑惑,但是又不知道到底从哪里能知道相关政策。 释疑:工时制分为标准工作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工时制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种。标准工作工时制中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八个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个小时,否则额外的工作时间即应算作加班。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工资标准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另外,实行不定时工作工时制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进过行政审批程序。因此,本案中的小刘首先要了解工厂是否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即使有了审批程序,小刘也不能无限期的工作,如果小刘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厂仍应支付加班工资。 ※我负了工伤谁来管? 疑问:小张在工厂工作时,因为操作台上的机器发生故障,导致自己的右手拇指被砸断。工友们及时将小张送往医院救治,但是最终没有将拇指保住,小张落下了残疾。出院后,工厂老板找到小张,说一次性支付小张二万元,双方就此一刀两断,小张之后不能再以任何问题找工厂的麻烦。面对二万元的赔偿,小张犯了难。是就此了断,还是另有它路? 释疑:面对这种情况,小张应首先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鉴定,再根据鉴定得出的伤残等级,确定自己的相关待遇。如果工厂为小张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小张的相关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如果工厂没有给小张缴纳工伤保险,则工厂应该保障小张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规定,一旦劳动者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就可以享受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康复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低收入的伤残职工,即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分别由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也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我患上普通疾病该怎样? 疑问:老张在公司工作快十五年了,一直工作勤恳,踏实认真。不幸的是,老张被查出患了肺癌晚期。单位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找了人事主管前去探望老张。在表示同情之余,人事主管表示单位愿意支付老张一次性补贴五万元,老张自己提出辞职,并承诺与单位再无其他瓜葛。老张震惊之余,感到自己应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但是让老张困惑的是像他这种患病职工在法律上又能享受哪些权利? 释疑:像老张这样患有普通疾病的劳动者,法律同样赋予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比如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者仍享有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其他医疗待遇。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因此,在本案中,老张首先应该享受十八个月的医疗期,期满后,如果老张没能痊愈,单位想解除劳动关系,则应支付老张相当于十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十二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即使因为老张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想要终止劳动关系,也必须等到老张的医疗期满才能终止。 ※我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何确定? 疑问:老韩在一家企业工作快十五年了,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这家企业决定生产另外一种产品,于是就要淘汰一批老的技术工人,这其中就包括老韩。企业按照老韩的基本工资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决定给老韩15000元了事。但是,老韩离职前每月工资中除了基本工资1000元以外,还有岗位津贴500元和工龄工资500元。老韩不知道企业的做法是否合适。 释疑: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而工资标准的确定需要考察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水平,这其中不能仅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为限,必须将劳动者工资构成中持续性、稳定性的项目一并纳入工资构成确定经济补偿标准。因此,本案中的老韩应该向企业提出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元。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业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受到以下限制:如果劳动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双方就不能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劳动者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后,双方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后解除。即使用人单位与患病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应等到劳动者医疗期满后才能进行。 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薄弱、工会力量的缺失、行政监管权力介入不及时等等原因,都成为代工企业中劳动者权利保护不到位的因素。“苹果门”事件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加以维护;同时我们要加强企业中工会力量的建设,形成劳动者待遇集体协商机制;另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具有及时介入的意识,避免类似罔顾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再行发生。相信随着我国产业升级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法制不断完善,我国劳动者的地位也将不断提升,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也会得到充分保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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