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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维权乱象初现 法官建议理性维权
作者:胡高崇   发布时间:2011-03-25 09:05:18


    《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高涨,但是随着用人单位用工日益规范,劳动者因误读法律甚至维权过度而提起的诉讼也逐渐增加。这些案件的存在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并容易形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同时从根本上将也不利于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保护。因此,揭示部分劳动者维权乱象,避免劳动者过度维权,时不我待。

    漫天要价——员工自愿辞职后向单位索赔256兆美元

    案例回放:小刘2010年9月入职联想公司,工作三个月之后,因不适应企业环境,自己提出辞职,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小刘从公司离职。后来,小刘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联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撤销威胁强迫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支付人身伤害赔偿费256兆美元。小刘的申请请求被仲裁委驳回后,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刘没有证据证明受联想公司胁迫而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故其要求撤销该协议书并支付人身伤害赔偿费256兆美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小刘自行辞职,且联想公司并不存在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故小刘要求联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法官视角: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不收取任何费用,到法院起诉后实行案件收费,而不是按照诉讼标的的大小收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每件案件收取5元诉讼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每件案件收取10元的诉讼费。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的本意是为了方便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利,但这也为部分劳动者恶意起诉、提起巨额索赔提供了便利。本案中的小刘就是因为不用考虑诉讼成本而恶意起诉。就其案情而言,一方面小刘自行辞职,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情形,小刘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劳动争议属于合同纠纷,不能主张侵权赔偿。

    案外故事:本案中的小刘与联想公司本是好聚好散,怎想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在该人的鼓动下,小刘提起了这场离谱的官司。在支付了数百元的代理费之后,小刘得到的却是败诉结果。这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监守自盗——人事经理盗取合同后索要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回放:李小姐毕业以后担任一家外贸公司人事主管,工作一年之后因为与公司总经理关系不慎融洽,自己提出辞职。在离职交接之际,李小姐私自将劳动合同原件从公司取走。后来,李小姐向仲裁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阶段,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故而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后来,公司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公司展示了李小姐离职前公司档案室的监控录像,其中清楚的显示李小姐从档案室中取走一份文件,而李小姐无法对该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公司提供了在职员工的证人证言,均可证明李小姐在入职时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最后法院认定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李小姐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视角: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自该日起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报酬。实践中,有些员工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恶意隐藏曾经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并索要二倍工资差额。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备份劳动合同文本,避免陷入诉讼陷阱。同时,广大劳动者也一定要摆正心态,诚实劳动,合法维权。尤其是公司的高管人员,不能监守自盗,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案外故事:本案中的李小姐本有着美好的职业前景,但是她却选择了另外一条道路。这场诉讼尘埃落定之后,李小姐再也无法在这个城市工作了。因为这个世界很小,人事资源的圈子更小。试想又有哪个公司愿意聘请一个有着通过诉讼讹诈公司潜在危险的人事主管呢。

    铤而走险——送货人私刻公章并要求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回放:小李是货运司机,采取个体经营的方式为烟酒超市送货。2008年6月的某一天,小李在进货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为了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小李伪造了一个客户大地公司的公章,加盖在自制的劳动合同上,并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大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申请,大地公司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大地公司申请进行公章鉴定,经过鉴定确认小李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的公章并非大地公司的公章,最后法院确认小李与大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视角:在目前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的情形下,为了谋取不当利益,部分案件当事人铤而走险,伪造证据材料,对用人单位提起恶意诉讼。实践中还存在用人单位帮助自谋职业的人缴纳社会保险,事后该人却要求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利用托人办理的暂住证要求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等情况。上述情形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将得到法律制裁。

    案外故事:我们理解本案中的小李也许是无奈之举,为了得到一定的保障而做此下策。但是法律是严酷无情的,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的小刘因为伪造证据而被法院处以罚款2000元和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在此笔者也奉劝心存侥幸的人——莫违法,违法必被捉。

    出尔反尔——农民工放弃社保领补偿,离职之后要赔偿

    案例回放:小谭为农业户籍,入职五洲公司时签订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公司给予上保险事项,要求保险费用连同工资发放给本人。后,小谭按月领取公司支付的保险费200元。离职后,小谭起诉公司要求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后法院判决五洲公司应向小谭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3726元。宣判后,公司履行了判决。后,五洲公司以要求小谭返还按月领取的保险补偿金为由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小谭返还五洲公司已经领取的保险补偿3600元。小谭不服,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小谭主张其在声明里放弃的仅是普通保险,并非社会保险。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五洲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及协议书、工资表及收条等证据充分证明该公司已经将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发放的形式按月发放给小谭。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小谭在领取的工资中已包含保险费用,现五洲公司已支付小谭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故小谭先前从五洲公司按月领取的保险费补偿应返还五洲公司。

    法官视角:诚实信用是每个人都应该具有的基本品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之时,劳动者应该用于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利,但是劳动者也不能贪图经济利益而不守诺言。实践中,还存在劳动者在离职时声明与公司没有任何劳动争议纠纷并领取相关补偿之后又起诉公司的。虽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但是从禁止反言或者履行承诺的角度,笔者并不鼓励劳动者违反先前的协议而索要法律赋予的额外利益。当然,如果是部分劳动者谋取法律之外的利益就更加不可取了。

    案外故事:很多外地农民工都不愿意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愿意让单位支付货币补偿。本案中的小谭本不应涉及两场诉讼,但是为了获得额外利益,小谭提起了不应提起的诉讼。结果,两场官司下来,小谭没有获得更过的利益,得到的只是时间和金钱上的付出。正可谓聪明反被聪明误。

    徒劳无功——高材生误读法律而起诉,丢了工作输了官司

    案例回放:法学专业毕业生小张与某科贸公司签定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小张认为既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就应该签订期限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科贸公司拒绝了小张的要求,于是小张辞职,并以公司提供劳动合同期限不合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系自动辞职,且科贸公司不存在需要支付小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可怜小张忙碌一场,付出了若干元的律师费,但得到的却是一张败诉的判决。

    法官视角:劳动合同的签订也应该遵守平等自愿原则,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其法律责任限于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并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不能按照试用期“倒推”劳动合同的期限,否则就违反了合同自愿原则。本案中小张可以要求科贸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以及赔偿金,而没有权利要求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否则也是对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的一种侵犯。

    案外故事:学习法律本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对于法律的一知半解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小张本来是有个不错的工作,却因为这场官司而失去了它。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我们必须珍惜每一次机会。诚实劳动才是唯一的正途。

    司法者说:

    劳动者要知晓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限度的,不能过度维权,寻求不当利益。首先,劳动者要彻底的知晓法律的相关规定,避免因为错误理解法律而提起无谓诉讼。比如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存在一年期的诉讼时效,加班工资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在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等等。其次,劳动者要有理性的维权意识,不能被部分代理人所欺骗。实践中,部分代理人为了获得案源,对当事人许下过多的承诺甚至鼓动当事人恶意诉讼。一旦败诉,劳动者损失的代理费用无处找寻。最后,劳动者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念,不能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而恶意起诉,否则得不偿失。现在用人单位都会对入职员工进行入职调查,相信没有一个用人单位愿意录取一名经常和公司打官司的劳动者。因此,频繁的诉讼会影响今后的职业发展。而对于“监守自盗”者及“铤而走险”者,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劳资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条件,而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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