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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同伴溺水身亡 获救儿童父母应补偿
发布时间:2011-03-04 09:53: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三个儿童水塘边洗脚玩水,一儿童不慎落水,为救同伴陈晓宇不幸溺水身亡,获救儿童父母是否应当作出一定补偿。2011年3月3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刘杰、李涓支付原告陈亮、柏丽丽补偿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5日两原告之子陈晓宇与被告刘杰、李涓之子刘天辰及儿童蒋东东在泗洪县归仁镇陈前村刘庄组西边水塘中一深坑处玩耍。后刘天辰不慎落水,两原告之子陈晓宇在伸手拉拽刘天辰过程中落水身亡。陈某死亡后,被告刘杰、李涓支付给两原告3000元。另查明,陈晓宇落水的水塘系历史原因形成,常年多户人家在该湾塘内取土。2010年8月5日宿迁市见义勇为基金下发的宿义字[2010]19号文件决定为陈晓宇父母即两原告颁发抚恤金10000元。 法院认为,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受益人应在受益范围对权利人予以适当的补偿。本案中,两原告之子陈晓宇在对被告刘杰、李涓之子刘天辰施救过程中落水死亡,被告刘杰、李涓系受益人,故其应对两原告予以适当的补偿。综合考虑被告刘杰、李涓的家庭经济条件及当地的经济水平,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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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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