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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工作的农村户口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作者:朱莉 发布时间:2011-02-18 16:42:20
【案情】
王某为镇上某石膏矿的合同工,户口为某村的农村户口,无承包地。2009年6月20日,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妻儿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其损失,而肇事方只同意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虽为镇上石膏公司工人,但属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对其家人进行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镇上上班,且无承包土地,其生活水平及消费支出应是城镇水平,应按城镇标准对其进行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法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规定:“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以上法律规定,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妻儿有权请求肇事者承担责任。肇事者不存在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依法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但对于是按农村标准还是按城镇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本案中,王某是农村户口,似乎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并没有明确释明哪些居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哪些居民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按照通常的逻辑来理解,农村户口居民就应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镇户口的居民就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按户口来划分赔偿标准。但法律应当是明确的,我们不能为这是一般人的正常逻辑就对其不加以明确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流动人口逐年增加,进城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如果严格按户口性质来区别计算被侵权者的死亡赔偿金,无疑与社会的发展是不相符的,这对死者及其亲属也是不公平的。但法律通常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的。因此,为了弥补此条规定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又做出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6年4月3日在(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 民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其在城镇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所以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及对其亲属的有关赔偿费用应按城镇标准来计算。 二、法理评析 法的价值是公平和正义。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在生命权受到侵害后,对死者的亲属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也是对死者及其亲属的一种告慰。最高人民法院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以死者户口为标准,将其区分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然后计算赔偿数额,主要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许多。根据我国民法的精神,民事赔偿只是补偿性质的,主要是为了弥补当事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被侵权人不能因此而受益。但是生命健康权是无法计算的,仅以当事人收入的多少来决定其生命的价值显然是不公平的。“同命不同价”的规定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与社会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法律通常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但是,“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于社会道德的发展,并且违背了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在这种情况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条虽然只是规定了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可以不分户口性质而确定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但离人们期望的“同命同价”还有不小的距离。期望在“同命同价”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的情况下,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按同一标准来计算各项赔偿金。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才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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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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